比较审计制度


 比较审计制度

(姓名:刘志  专业:2011级政治学  学号:111509021026

摘要:通过比较以日德为首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以英美为首的立法审计体制模式、以法国为首的司法审计体制模式,更好的对审计制度进行政治学思考,掌握审计制度政治构建发展模式,探索出有益于我们的经验。

关键词:政府审计制度、立法模式审计体制、司法模式审计体制

 

一 德国的“政府审计制度”

(一)历史发展

德国政府审计可追溯到1714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设立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审计机构---最高会计署,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进行事后审计。1791年设立隶属于国王的德意志联邦审计院,负责审计德意志帝国的账目,直至1945年,只是二战期间审计工作被中断。战后,成立“联合经济区审计院”,即联邦审计院这一形式沿用至今。

(二)审计机构

1.与议会、政府的关系

联邦审计院是德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它既不属于议会,也不隶属于法院。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经济监督机构。联邦审计院只对法律负责。从联邦审计院的设置可以看出,它处于比较超脱和独立的地位。

2.机构设置

德国的联邦审计院设在法兰克福,在波恩和柏林设有两个分支机构。联邦审计院由院长和副院长领导,下设一个院长局和九个业务局。院长局负责联邦法院的内部管理,而业务局则负责完成审计任务。业务局包括55个审计处和9个综合处。

3.联邦审计院的内部决策组织

联邦审计院根据合议制的原则,建立了一系列的决策组织,并制定了决策程序。联邦审计院的决策组织有:

1)处评议会:由局长和审计处长组成,共同对审计处的事务做出决定,

2)局评议会:局评议会的成员包括本局局长、处长、其他局的处长、院长和副院长,对处评议会存在分歧的问题做出决定。

3)大决策会:大决策会由院长、副院长、各局局长、三名处长和两名报告人组成。大决策会就年度报告的编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联邦审计院的这一决策程序与重视发挥集体决策作用的法国审计法院有近似之处。这一做法对于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保证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4.审计人员

德国联邦审计院现有工作人员约693 , 由联邦审计院成员、高级公务员、中高级公务员、中级公务员、普通公务员、职员和工人组成, 其中主要是高级公务员和中高级公务员。联邦审计院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各审计局局长和各审计处处长。院长为审计法院的负责人, 负责审计法院的全面管理。院长、副院长由总理提名, 议会选举产生, 总统任命, 任期12 年。成员除院长外, 均为终身制国家公务员。有关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法律、独立地位和纪律约束同样适用于联邦审计院的领导成员。

从知识结构上来看, 联邦审计院处级以上干部, 一部分是法律专业毕业生, 一部分是经济专业毕业生或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一般审计人员以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为主, 同时吸收一定数量的建筑、机械、通讯、水利、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对其开展更加广泛的审计提供了人员上的保证。

(三)审计程序

德国联邦审计院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审计程序, 其审计程序包括审前准备、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及其执行三个环节。

1.审前准备

审计准备主要做两项基本工作: 编制审计方案和发出审计通知书。德国联邦审计院对审计方案的内容、审计方案的方法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 在实施审计前3 , 审计人员应向横向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阶段, 审计人员主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与被审计单位领导谈话、索取并分析有关资料、抽查审计、审计取证、编写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部门就审计结果交换意见。

3.审计结果及其执行这阶段的工作主要有:

( 1) 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对内审计报告和对外审计报告, 对内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向联邦审计院汇报工作的报告, 对外审计报告则是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 2)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3) 研究处理意见。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问题, 暂不处理, 但要写入给议会的年度报告。

二 以法国为首的“司法模式审计制度”

 

以法国为首的这鞋国家的审计制度,如西班牙、意大利等,其共同点是:他们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并对一会负责报告工作。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

根据《法兰西》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做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9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账目审查权。审计官检察被审计单位的账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2)调查权。审计官有必要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账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账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账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处罚。

4.审计的范围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账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4)社会保险机构。

5. 审计程序

   1)报送。即驻扎在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做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4)写出审计报告。(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三 以英美为首的立法模式审计制度

 

英美国家审计制度的特点是:审计机关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

英国现行有效的审计法主要有1866年制定的《国库和审计部法》、1921年修订的《国库和审计部法》和1983年制定的《国家审计法》。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

    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议会设立国家审计署,由主审计长、主审计长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国家审计署与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有密切联系。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审查国家审计署的费用估计报告,指定一名专门负责财务的官员,负责国家审计署的拨款事项,并可为国家审计署任命审计师。审计师完成检查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共账目委员会,以便呈报下议院。

2.审计机关职责

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检查政府资金的使用人、使用方式、用途是否合法。二是检查中央政府各账户应收账目款,国库库存情况,资金数额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法。法律规定,政府支出资金之前,要将账户送给主审计长登记,签署意见,看是否超过了国会批准的项目资金数额。只有经过审签后,银行才支付现金。审计检查资金户的工作是大量的。如检查政府拨款、贸易收支、公共资金使用账户金额同国会授予的权力是否一致等。审计结束后,应向公共账目委员会递交审计报告。三是进行经济型、效率性、效果性检查。前两项审计基本都属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国家审计法》规定了进行经济型、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职能。国家审计署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范围有:(1)任何部门、机构和其他团体;(2)根据1866年《国库和审计部法》规定需要进行准备并审计账户的任何部门;(3)根据1977年《卫生部法》第98条和苏格兰1978年《卫生部法》第86条规定需要保存账目的任何团体;(4)根据本法规定,账目需要由主审计长检查或核对或接受监督的任何其他机构或团体;(5)在任何财政年度中,从公共资金中获得其收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的任何机构或团体;(6)其他与内阁部长达成协议,由主审计长进行审查、核对或监督的任何机关或团体。主审计长对上述机构或团体完成经济型、效率性和效果性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呈报下议院,

 

四 结语

 

德日的审计制度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从而形成了别具一格的“独立模式”政府审计制度,并成为典型代表。独立模式政府审计制度已成为世界政府审计制度中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印度的审计制度也属于这一类。与英美所采用的“立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更超脱,更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与法国的审计法院比较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法国的国家审计院是介于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机构。德国的审计制度中十分重视集体在处理其事务中的作用。而法国的审计法院却是以各自的方式积极发挥集体的裁决和领导作用。

三种审计模式相似的是审计报告都是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从而接受公众的监督。综合来说,我比较倾向于德日的政府审计制度,因为中国的审计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隶属于政府的模式,主要停留在以合法性为主的财务监督上,很少对政府政策、预算进行审计。中国审计制度在未来要发挥更好的作用,可以借鉴这三种模式,尤其是与我国审计制度有类似的德日独立模式审计制度。

 

 

 

 

 

 

 

 

 

 

 

 

 

 

 

 

 

 

 

参考文献:

萧英达主编: 比较审计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版。

世界主要国家审计》编写组: 世界主要国家审计》,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外事司: 世界主要国家政府审计》, 中国审计出版社, 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