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未婚妈妈将导致堕胎增多


6月1日《楚天金报》报道: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本文不打算谈是否应该对“小三”生育进行处罚,本文只谈谈是否应该对“未婚妈妈”进行处罚。
 
我认为,非婚生育不值得提倡,但也不应该对“未婚妈妈”进行处罚。这是因为,“未婚妈妈”属于弱势群体,如果对她们进行处罚,会使她们的处境更加困难,并且会导致堕胎现象增多。中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中国现行法定婚龄过高,现在农村有一些十八、十九岁的青年男女谈恋爱之后想结婚,但由于达不到法定婚龄,领不到结婚证,只好同居了,成为事实婚姻,但法律又不承认这种婚姻,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其中一些情侣未婚先孕,又不能登记结婚,如果孩子生出来就要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只好做人工流产了,这也是中国女性人工流产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例如美国和法国),非婚生育很普遍,这些国家不但不处罚未婚妈妈,而且还出台一些措施来保障未婚妈妈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今年5月2日人民网报道:“美国人口调查局5月1日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20多岁生育孩子的年轻女性中,60%以上为未婚妈妈。”2012年6月27日《环球时报》报道:“截至2010年,法国将近六成的孩子是非婚生。同居者是否会遇到很多诸如财产、子女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法国人是怎么解决的?法国人为什么偏爱同居?《环球时报》记者在法国生活多年,发现法国人的婚姻爱情观十分开放,社会也为同居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出台了准结婚法,保护未婚同居者和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这一规定,这种妇女如果生育一个孩子,也属于“未婚妈妈”,为何这种“未婚妈妈”在吉林省是合法的,在武汉市就要被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
 
幸好,对“未婚妈妈” 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非最终定稿。我希望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删除这一规定。当然,我认为,《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条例本来就没有必要制定,因为公民应享有生育自主权,本来就不应该存在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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