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互吞民资 司法偏袒理难寻


官官相互吞民资 司法偏袒理难寻

              作者:苏文萍

十年前,陕西省榆林市两家当地知名企业——集体企业氮肥厂综合分厂和民营企业沙陀公司,在两个月内相继被榆林市国有企业氮肥厂霸占,变卖一空后资产全部充入氮肥厂名下。而这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史玉华则被诬告侵吞国有资产,经过几番盘查,由于史玉华作风实在端正,才幸免牢狱之灾。

    多年来,年近七旬的史玉华到处写材料上访,并最终诉诸司法途径。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官员互相袒护,法院又听令于政府,致使沉冤难以得雪。多年的官司,让史玉华心力交瘁,打官司的经费也全靠借贷来维持。这个早年曾因连续创办两家明星企业而在当地颇具威名、风光无限的陕北大汉,如今在各方面势力的打压之下,早已英雄气短,没了过去的风采。

迅猛的发展

    1988年,榆林市国有企业氮肥厂由于效益不好,致使很多职工待业,为了解决这批职工的生计问题,氮肥厂原副厂长史玉华临危受命,带领这帮待业职工建立了集体企业氮肥厂综合分厂。在那个计划经济的年代,政策要求任何企业都必须有主管单位,戴上一顶“红帽子”,所以综合分厂就在名字前加上了氮肥厂的字样,其实是史玉华等综合分厂全体职工的集体企业,跟氮肥厂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丁点国有的性质。

    综合分厂成立之后,在史玉华的带领之下,迅猛发展,很快发展成为一个集服务商贸等为一身的综合性大厂。至2003年,净资产已达上亿元。

1998年,综合分厂建厂以来首次给职工发放了累积效益奖共计38.79万元。而得知厂长史玉华准备再办种养殖民营企业时,综合分厂的所有职工都决定把此次发放的累积效益奖金入股史玉华新开办的民营企业——榆林工商贸种养殖有限公司,也即沙陀公司前身。不想,这笔依法入股的钱,后来竟成了祸根,成了沙陀公司“被国有”的借口。而沙陀公司的建立之初,由于政策上需要有单位申报,综合分厂就担当了这样的角色,没想到,这也居然成为沙陀公司后来“被国有”的理由之一。

     沙陀公司成立以后,仅仅五年时间,就发展成为了榆林地区知名的农业科技企业,不仅多次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肯定和嘉奖,甚至陕西省和国家级的领导人都曾亲临观摩指导。新华社、《陕西日报》、《榆林日报》等新闻媒体也多次予以报道。

突然的“被国有”

200374日,榆林国企氮肥厂突然霸占沙陀公司,不仅赶走了沙陀公司管理人员,自行任命管理人员进驻沙陀公司,还对外挂牌榆林氮肥厂农场。一个月之后,氮肥厂又正式发文,宣布成立氮肥厂农场。民营企业沙陀公司就这样“被国有”。之后几年,动产相继被卖光。2008年,榆神高速占用沙陀公司土地的520万元补偿款也被氮肥厂领取。至2011年,氮肥厂又做主将市值4000余万的不动产作价1660万卖给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韦海林个人。

而之前两个月,氮肥厂不断组织职工闹事,诬告史玉华贪污国有财产,虽然经过调查证明了史玉华的清白,但是有关领导担心闹成集体性事件,就做史玉华的工作,动员其辞职。

    史玉华迫于各方压力,无奈辞去了综合分厂厂长职务。趁群龙无首之际,氮肥厂顺势宣布综合分厂为氮肥厂下属企业,并将其近亿资产全部并入氮肥厂名下。集体企业综合分厂就这样“被国有”。

 对于集体企业综合分厂的“被国有”,氮肥厂给出的理由是,综合分厂是由氮肥厂申报建立的,且由氮肥厂投资,理应归氮肥厂所有。

 对于民营企业沙陀公司的“被国有”,氮肥厂给出的理由是,沙陀公司是由综合分厂申报建立并投资的,而综合分厂是氮肥厂的,因而沙陀公司也应是氮肥厂的。

 而实际情况是,在那个计划经济的年代,政策上要求所有新成立的企业必须找个主管单位,戴上“红帽子”,不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在实践中,很多集体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会找个国有企业“挂靠”。综合分厂的成立也不例外。它只是借用了“氮肥厂”的名头,实际上是集体企业,这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也有清楚的标明。另外,综合分厂建立的启动资金完全是靠职工集资、社会借贷等筹来的,氮肥厂起先资助过一笔钱,但是后来连本带息都还清了的。因此,综合分厂根本跟氮肥厂没有一点经济上的瓜葛,是集体企业,并非国有。

沙陀公司的建立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是借用综合分厂的名义进行申报,所有的投资都是全体股民筹集或者从社会借贷而来的,与综合分厂没有丝毫瓜葛。退一步来讲,即使说,沙陀公司就是综合分厂投资建立的,综合分厂是集体企业,那么沙陀公司理应也归集体企业综合分厂所有。跟氮肥厂也扯不上半点关系。

然而,这些道理国有企业氮肥厂是没兴趣也没耐心听取的,综合分厂和沙陀公司反正已经“被国有”。

离奇的证据  艰难的诉讼

本来史玉华还寄希望于当地政府,他认为一定会有人出来主持公道。可是后来他发现,那不过是自己一厢情愿的美好幻想,政府机关都抱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人愿意多管闲事。 

万般无奈之下,史玉华等人只好诉诸司法途径。先诉氮肥厂侵犯民营企业沙陀公司财产权。

但是在法庭上,地方拿出了一连串离奇的证据,令史玉华等人措手不及,惊愕不已。

首先,对方拿出一份由陕西省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权界定报告》,用于证明沙陀公司资产性质为国有。而这份《产权界定报告》是榆林市国资委委托作出的。且不说,这个新时代会计事务所根本没有产权界定资格,也不论此次鉴定费用不是通常的45万元,而是60万元之多,单是其内容的信口捏造,已经令人汗颜。

此报告书里写明,这次产权界定是在沙陀公司配合下进行的,而包括史玉华在内的沙陀公司任何股东或者工作人员听都没听说过这个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遑论配合其进行产权界定?另外,此界定书里把综合分厂职工用自己的累积效益奖入股沙陀公司的38.79万元诬陷为私分国有资产,并且认为申报也是证明企业所有权的原因。总之,逻辑混乱,纰漏百出。

然而,正是这样一份产权界定报告,却得到了榆林市国资委的正式发函确认。而工商局就依据榆林国资委的函作出了撤销沙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致使沙陀公司丧失法人主体资格,成为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

     其次,对方拿出了由榆林土地局颁发的土地证,用以证明沙陀公司土地归氮肥厂所有。而沙陀公司土地证明明一直好好的保存在沙陀公司档案中,怎么氮肥厂也会有呢?后来,史玉华等沙陀公司代表才明白,原来氮肥厂先在《榆林日报》发表丢失声明,谎称沙陀公司土地证丢失,接着私刻沙陀公司公章,在土地部门的帮助下,顺利取得了新的土地证明。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明显弄虚作假的土地证却被法官采信,实在匪夷所思!

    期间,对方还拿出一份工商局关于撤销沙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下史玉华等沙陀公司股东更是疑惑不已了。沙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即使说真的有什么问题,需要查处的话,至少应该得到通知的。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而沙陀公司代表既没有收到过行政处罚的通知,也没有机会进行陈述、申辩,因而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该是无效的。

然而,更令人惊愕的事还发生在后面,工商局居然提供了盖有沙陀公司印章的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以及听证通知。用以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而沙陀公司印章明明保存在沙陀公司档案中,这个所谓印章,也是私刻的!

最后,沙陀公司诉氮肥厂的民事侵权案件以沙陀公司败诉结束。

之后,沙陀公司又分别对榆林市国资委、陕西省国资委、陕西省财政厅等政府部门提出行政诉讼,但都以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尤其可笑的是,在沙陀公司诉榆林市国资委一案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居然引用了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即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实在是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颜面扫地。

正如沙陀公司代理律师所言,这本来是个权利义务极其明确的简单民事侵权案件,但是却被人为的复杂化,究其原因,是法院根本不是一个说理的地方,而是权利集团互相勾结,使不合法的事情“合法化”的地方。

相互勾结的地方官员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国资委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认定沙驼公司为国有资产的一个关键证据新时代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权界定报告》,而这份报告是国资委委托没有界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报告出具之后,国资委又发函对其合法性进行确定。这样的做法等同于,国资委自己先发一份产权界定报告,然后再发函确定它。这相当于国资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其无论如何都处于优胜者地位。这种不受监管的权力使得异议人投诉无门。

国资委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任务是管理国有资产并防止其流失,但是滥用权力,勾结伙同地方国有企业,肆意侵吞民营资产的做法,可并非我国法律所鼓励的。作为政府重要部门,国资委实在应该自重,否则只会自损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另外,其他如工商、土地管理等政府机构,在此起案件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为虎作伥的作用。无论是氮肥厂出具虚假公章骗取土地证、抑或是做虚假土地证明,以上政府部门都是抱着积极配合的态度,否则,作为国企的氮肥厂,是怎么轻而易举凭借虚假证件获得由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的。

法院在此起事件中的表现也同样令人心寒。原告确凿的证据和清晰的事实偏偏不予采信,偏要采信政府部门出具的疑点重重的文件,根本不给沙驼公司以申冤的机会。

发生在陕西榆林的这起民营资产肆意被侵吞的事件并非个例。新华网2004330日名为“民营企业资产遭侵占,私企老板被‘专案组’判刑”的报道与沙陀公司案例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因为当初挂了个“红帽子”而被某些居心叵测的人强行收归国有。相比报道中的主人公,史玉华还算是幸运的,至少免于牢狱之灾。

在市场不断开放,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虽然国家政策一直大力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然而,某些国家部门仗着公权力,伙同勾结,肆意欺压吞占民营企业财产的案例仍在不断上演。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类似事件频发呢?这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集中而不受约束的公权力

   集中而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是政府官员敢于冒着违法乱纪的风险,为所欲为的最大底牌。

我国历朝历代都是建立在自上而下、中央集权基础上的威权统治。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就是决定是否能够胜出的关键。因此,官员只需听从上司的命令,根本用不着考虑百姓的意愿。

 长期的中央集权政治,导致了平民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也不会首先想到找个公平说理的地方,而是争相打关节,找门路,寻求掌权者的救济。官司打得赢与否,多半取决于跟掌权者关系是否够硬够好,而不取决于是否占理。长此以往,关系与人情成为了在这个社会取得优胜地位的法宝。因此,我们这个民族不是会沉静下来思考对与错,并为维护正义而勇敢站出来同一切不正义作斗争的民族。就是这样的民族性,导致,鲜有公民,会自觉自发的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否恰当合法。大多数人认为这跟自己没关系,或者认为即使跟自己有关,也还是别人来监督的好些。因为有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整个民族的意识深处繁衍不息,即,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谁抵触谁倒霉,干嘛自寻苦头呢?

而这样的民族性,也更加助长了官员的嚣张态势。

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虽然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其中,集中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很大的硬伤和困难所在。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长官负责制,即一切后果由长官负责。那么,具体办事人员只需听从长官指挥,而无需考虑是否公平正义,反正天塌下来有长官顶着。那么,级别较高的官员就有了一手遮天的权力,在其权力范围内,基本上是“一把手”说了算,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的。

虽然我国纪委、检察院等部门都有专门负责查处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机构,但是,其所查处的毕竟是相当有限的。再加上官官相护、民众缺乏觉悟,缺乏来自社会有力的监督等原因,使得大批的贪官污吏逍遥法外,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

     而这样的形势,极易使这样的心理在社会上蔓延开来:贪污受贿鱼肉百姓才是常态,而且其中只有极少数运气不好的才会被查处。所以大批官员“前腐后继”,形成了乌烟瘴气的社会局面。

     如何解决公权力过度集中以及不受约束的问题,是当政者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不独立的司法体系

    不独立的司法体系,也是百姓冤屈无法得以伸张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我国法院是极其不独立的。法院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的。法院甚至连地方财政局都不敢得罪,因为他们的经费来源出自于此。

     正如北京大学宪法教授张千帆指出的那样“在权力依附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只能是长官意志的傀儡,甚至是违法腐败的帮凶”。在整起案件过程中,作为裁判的法院始终是积极配合掌握国家权力的氮肥厂一方的,这让案件的原告沙陀公司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寻得公正裁判的可能性。从这个意思上来说,法院根本不是一个说理的地方,而是给权力阶级的意志披上合法外衣的傀儡机构。

也正如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先生指出的那样,我国法治建设已经进行了30余年,在这30余年中,一直受到两种相反力量的牵引,一种是致力于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让法律原则落实到实践中去,让司法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象征,而另一种则希望法律流于形式,让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后者必然导致公民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得不到保障,进而人心不稳,社会秩序难以安定。

其次,法官又是不独立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干涉和过问,而且在法院内部层级森严的等级制度下,要受到院长、审判长等多层上级的压力,根本无法保证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旦遇到来自强权的插手,就不得不违背良心,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否则不仅饭碗不保,得罪强权人物,搞不好还会被加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打击迫害,这样的风险实在是太大啦。

    如何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实现法院和法官的独立,也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社会所遭遇的一大难题。

缺失的良心和信仰

良心和信仰的缺失,是官员欺压百姓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因。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道德礼仪之邦。德操高尚的人向来受到大家的敬仰和爱戴。尤其是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人品操守也成了考核官员的重要指标之一。虽然贪污腐败鱼肉百姓之坏官还是大有人在,但是是否廉洁清正却是评判一个官员是否是好官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在一切向钱看齐的价值洪流下,很多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在这样的拜金主义的大环境下,很多人迷失了自己。尤其是当国家工作人员,取得了一定高度的职位之后,手握权力,各路诱惑不期而至。极易把持不住自己,在欲望的深渊中越堕越深。以致横行妄为,运用权力之手,肆意欺凌百姓,作恶多端。

如何提高官员素质,保持其廉洁性,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史玉华等人已经将申诉材料递送至最高法,这也是他们唯一的指望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一定会给个公道的说法的“,史玉华等人对此十分坚信。但愿这最后的一根救命稻草,能拉他们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