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没能力吸纳走,你却老惦记要农民的地,这不跟过去的黄世仁一个样儿么?!”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全国两会上的坦率直言,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和共鸣。
农村土地是资本尚未染指、现今硕果仅存的肥肉之一。相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强征农村土地的血腥,资本刚开始进入农村时或许会显得温情脉脉。然而,资本的天性是逐利,如果对此没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就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悲剧。经济全球化的背后,是国际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在当前全球“虚拟经济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规模”的背景下,引导资本进入农村时,最该警惕的是国际金融资本对中国农村土地的虎视眈眈。
前不久,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再次强调,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而早在2010年,央行、银监会等四部门就曾联合发文,要求金融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探索开展此项业务,但时至今日仍未有大的突破,究其因就在于现行法律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和保护。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权可以抵押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当今中国已走上法治轨道,原先通行无阻的“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做法,现已越来越没有市场。尽管有关部门一再推行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但基层金融机构依然少有乐意执行的。
禁止农民宅基地抵押融资,是对农民利益的真正保护。在现有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的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都不完善,按身份性质和福利性质安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实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允许宅基地抵押贷款,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宅基地使用权,就有可能出现大批居无定所、流离失所的农民,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现行法律“一户一宅”的规定,既有对农民身份和福利性质的安排,也有对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的考量。
没有抵押物就不能贷款,其实并不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诚如陈锡文指出的,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形式都需要抵押物。农民具有地缘和血缘关系,具备信用贷款的社会条件和基础。
事实上,有关部门早有规定,农村小额贷款可以信用担保,最高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农村可到30万元,欠发达地区农村可到5万元,同时,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发放农村小额贷款。这项规定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关键在于农村金融改革商业化模式的思维定势。据专家研究,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做得比较成功又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国家,譬如日本、韩国等,农村金融都是以政策性、合作性金融为主的。
“除了中国,没什么地方还对资本主义感兴趣了。”美国社会学家阿米泰·埃齐奥尼这话说得虽有些刻薄,但对我们来说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善意”的提醒。资本的天性是逐利,而农民需要的是扶助。
警惕国际资本逐利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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