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分权就没有平等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社会管理教研部 472000)
1、没有分权就没有平等;2、分权论;3、平等说
1、没有分权就没有平等
分权学说是近代以降人类最主要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是西欧、北美及东亚等地区数百年来大规模社会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的社会经验。它主张将国家权力纵横划分:横向上分为几个部分,各部分分别由几个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人员掌握,独立行使,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集中、专横和飞扬跋扈;纵向上则实行地方自治,上级不得干预下级(有点牵强,法治化的地方自治不存在什么上下级,都是法律上平等的自治团体)。不存在什么最高领导,也不存在什么领导一切的力量(个人或组织)。
平等和自由、民主一样,是人类追求了数千年的理想之一。平等有四个方面的质的规定:(1)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规则。(2)机会平等,即事前事中规则。事前事中规则有四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每个社会成员应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等同,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三是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四是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平等,相同游戏应该采用相同规则和程序。(3)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规则。(4)分配后的再调剂,即社会调剂规则。
没有政治上、法律上分权的制度性保障,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试想,作为团体的上级愿意与下级讲平等吗?它的位势决定了上级绝不会与下级讲平等;即使作为个人,他有着比较良好的修养与知识,情势也决定了上级领导比下级要高明、英明、伟大,他会与你讲平等吗?所以说,没有分权就没有平等,没有分权就不会有个人尊严,没有分权只能进行集权,而且是集权越来越严重,集权必然导致专制,专制必然祸国殃民,阻碍社会进步。
2、分权论
分权学说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作家希罗多德(公元前484-公元前425年)最早提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分别由数人执掌;比希罗多德晚一百多年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明确提出了权力分离主张,把国家权力明确划分为议事、管理和司法三项;古希腊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公元前118年)在总结罗马兴盛的原因时指出: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在于罗马采用了混合政体,混合政体内部实现了分权和制衡,即执政官、元老院和民众大会三者的权力相互划分,而又彼此牵制和平衡。这一认识成为现代分权学说的雏形。而雄辩家、政治家马库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则提出权力制衡原则符合以自然法为标准的人定法,要按照法律规定确立权力、地位财产及其相互关系。
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公元1632-1704年)是近代最早阐述分权学说的思想家之一,他以英国1688年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为依据,以限制君主权力、维护社会新兴阶层利益为目的,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权分立。认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运用国家力量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等对外事务的权力。三权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与执行权绝对分立,但执行权与对外权却很难分开。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两权分立。由于立法权由新兴阶层占多数的议会执掌,执行权由国王享有,这样的分权实质上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社会学家、西方国家学说的奠基人查理·孟德斯鸠(1689-1755)考察研究了英国政体,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学说,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是保障人们自由的重要条件,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治体制。他主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强调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即议会控制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不能合一,其中任何两权也不能合为一体,否则便仍是专制,仍会扼杀自由。三权通过彼此牵制实现平衡。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仍是以近代自然法理论为依据的,人们正是根据自然法原则,实现了新兴阶层与封建君主的权力分配。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制定的联邦宪法中,确认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约原则,并依此建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美国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建筑师、《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托马斯·杰弗逊(1743-1826)还扩大了分权学说的适用范围,提出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权以及地方权力机构间的分权制衡。主张把国防权、外交权、协调州际关系权授予联邦,其它权力则划归地方。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确立权力分立。随着各国社会变革的先后胜利,各国宪法几乎无不确认分权原则,并依此组织政府。这时的分权学说已丧失了其早期阶级分权的含义,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指导原则。
近百年来,随着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活动和作用的增强,政党政治深刻影响了分权学说的实际作用和运用形式。在政权体系内部,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大。有些国家中行政权甚至早已打破平衡、高居于其他权力之上。分权学说也更趋多样化:美国政治学家、教育家弗兰科·古德诺(1859-1939)主张两权分立,即把国家权力分为制定政策权(即立法权)和执行政策权;英裔南非人赛西尔·罗茨(1853-1902)提出四权分立说,即在三权之外增立同样的弹劾权;W·威洛比主张五权分立,即在三权之外增立管理权和选举团权。中国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也在二十世纪初提出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分立学说。
分权学说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也作为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推动了西方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完善和保护。
3、平等说
平等是用同一个尺度对待或衡量不同的个人,常常和正义问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对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的看法或主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思想家那里,平等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
古希腊时期,平等被看作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之一,其含义主要指所有城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一人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后者指根据各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但他认为平等只能局限在公民内部,而奴隶没有理性,所以奴隶和公民之间不存在平等问题。斯多葛派(古希腊公元前三百多年到公元前二百多年间存在的一个以自然法理论为主的思想学派)反对人类自然不平等的观点,认为所有人都是上帝的儿子,相互之间都是兄弟;同时每个人都有理性,都能明辨是非,因此所有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斯多葛派的平等观突破了狭隘的种族意识的偏见,对基督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早期基督教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它不仅主张人人平等,还在教徒团体内实行财产公有,彼此互助。后来基督教在蜕变过程中逐渐丧失了原先的平等精神,并最终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精神支柱。但尽管如此,它仍宣扬一种原罪平等的观念,认为人类都是始祖亚当的后代,并都因始祖偷吃了禁果而带有原罪。中世纪的神学异端,特别是农民、平民异端,以原始基督教教义为根据,反对封建等级制度,要求实行财产公有,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
在近代新兴阶层民主革命时期,平等成为一面反封建专制的大旗。洛克和卢梭等人以天赋人权学说为基础,宣扬人生而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求权利平等。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这些原则。19世纪,权利平等原则在美国发展为机会均等原则,意即每个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和地位时,除了个人才能的差别以外,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等其他差别都不能成为他们的障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1921-2002)又进一步提出了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认为才能的差别受许多社会因素和自然运气的影响,因此,机会均等应尽量减少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
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大多把平等要求和消灭私有制联系在一起。他们不仅要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求社会经济领域中事实上的平等,但这种平等要求常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马克思反对平均主义,强调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是消灭阶级,并提出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以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原则相区别。
当然,最值得人们称道的是约翰·罗尔斯的现代平等观,它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平等自由正义观。
平等,首先是由尊重造就的。要获得尊重,则必须学会尊重他人。尊重他人,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是对人格和尊严的“认可”、“尊敬”与“重视”。只要是人,就应该拥有受尊重的权利。追求人格上的平等,不啻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力量。
2013年4月11日星期四,三门峡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