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也需要创新
肖光恩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2年2月1日,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9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全社会公开发布。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创新。农业科技创新是确保国家粮食供给安全的基础支持,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化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关键,就是要突破各种经济体制和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注入强大动力。
众所周知,尽管有社会各方面的资金不断投入到农业科技创新之中,但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投入一直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推动资源要素向农业和农村配置,农业科技投入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导致了创新成果供给不足、农业推广服务不足和农业人才总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因此,要持续加大国家财政资金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确保投入增量和比例同步提高的同时,商业金融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也必须要进行创新。
第一,对农业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还要创新。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政策型、商业型、合作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与城市商业和工业的金融服务体系相比,针对农村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还很不完善,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平台仅支持科技含量较高农业企业,保险市场中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品种目前仍不多,期货市场中农业科技企业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仍不丰富,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支配的约束条件仍然很多。因此,农村科技创新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要完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就必须要不断地创新各种商业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资机制,建立一种渠道多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交叉共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对农业科技创新支持的融资渠道还要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主要是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或国家农业科研机构,随着科技化全球化和专利商业化的推广,农业科技企业也不断地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新生力量,但这些科技创新企业仍然不是金融支持的主要对象,造成了农业科技创新渠道的单一化和固定化。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鼓励民间资本和商业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商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和弹性存贷比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农村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加大对农村种植专业户、养殖专业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不断探索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渠道。
第三,与农业科技创新匹配的金融产品还要创新。对农产品品种的创新或品种的改良一直是商业金融机构扶持的重点,但新开发的品种或质量改良品种的商业化,往往得不到充足金融资本的支持,直接导致了我国创新农产品商业化供给的不足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残缺。因此,对农业科技创新扶持的金融产品,必须把自身的创新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匹配起来,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商业化过程慢、推广体系庞大的特征,设计出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的分阶段金融产品,特别是要重点扶持农业良种的科技开发与推广,对建立了商业化育种机制的企业优先扶持,通过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进入良种企业,使金融产品的创新与育种企业产品的商业化过程相对应,进而使金融扶持与农业科技创新相互融合。此外,为了克服农业科技创周期长而导致商业化过程慢的缺点,商业金融机构也可与政府机构合作,参与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和招标的过程,把商业资本与官方资本结合起来,共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本文发表于《武汉金融》2012年第3期评论员文章,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