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有效的体制下如何就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辩护,读《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一定会对你有所启发。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是一名资深律师与一名法学教授就刑事辩护进行的对话。他们力图通过对话“尽量展示中国刑事辩护的一般经验,”“力图证明,即使在今天中国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的背景下,律师的刑事辩护仍然有相当的大的空间。”
读完此书,感觉熟悉,更是亲切。
“嫌疑人、被告人见到律师,有一种见到亲人的感觉,因为他正处在一种所有情况都不利于自己的无助状态中,律师是他唯一可以见到的、支持他、帮助他的人。所以律师应当首先给嫌疑人、被告人一种可依赖、可信任的感觉。”正因为,我们能感受到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无助,所以,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联系办案部门要求会见。
“一方面能够和当事人拉近距离,建立信任感;另一方面,也能保持思维的客观性、独立性。”每一次的会见,每一次的与当事人接触,我们都是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客观的、理性的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并在交流过程中保持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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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是那样的熟悉,那样的贴切,是因为他们是我们的同行,他们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和经验。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讲的是律师刑事辩护。那么何谓辩护,辩护就是站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依据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辩护具有三大基本要素:一、辩护是控诉的对立面,辩护的根本目标是推翻或削弱控诉;二、从事实和法律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主张和意见;三、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
我国的刑事辩护分为开庭前的辩护和法庭上的辩护。作者指出:从发展脉络上看,根据不同的辩护形态,又分化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无罪辩护、量刑辩护。
“证据辩护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称之为单个证据的辩护,有人称之为证据“三性”的辩护——即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角度展开的辩护。”“证据辩护还包括综合所有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辩护。”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程序辩护,“是指通过指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进而宣告其违法和无效的辩护活动。” 被称为“最好的辩护”。我国的程序性辩护至少有两种形态: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这是针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的程序辩护;一是在二审之中挑战一审程序的合法性,从而宣告一审法院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其目标是彻底推翻公诉方的起诉意见,说服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无罪辩护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实体上的无罪辩护,也就是以刑法为根据,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对指控予以彻底的否定。一为证据上的无罪辩护。这又可以分为两钟,一种是消极的证据无罪辩护,是指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没有达到定罪所需要的证明标准,因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一种是积极的证据无罪辩护,只辩护人通过积极的调查取证,收集到关键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推翻指控的无罪辩护。
量刑辩护是根据刑法裁量的基础上进行的辩护。量刑,即刑罚裁量,指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根据其所犯罪行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量刑辩护也可以分为消极辩护和积极辩护两种。消极辩护也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积极辩护一是主动取证,一是动员、帮助被告人自行创造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我国量刑和审判是一个程序,如果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时,当辩护理由被驳回后,无法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在此时的辩护权就处于一个空白区,与刑事诉讼法里的“辩护原则”相违背,被告人将会处于一个“秘密处刑”,对于判决没有一个可预见性,反之,为被告人做量刑建议时,前提就必须承认其有罪,这也是对被告的不公正。因此量刑和审判程序的分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的俩作者田文昌、陈瑞华以他们对法律的理解,结合自己的辩护实践,予以讨论,可以说是对他们自己的刑事辩护的经验“进行一次系统的总结和整理”,“并使这些经验上升为概念和理论”。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内容丰富,其不仅讨论了审前和法庭上的辩护,还涉及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等。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确实值得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