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反腐力度加大 将借力媒体网络反贪贿


中央反腐新思路明确:当前以治标为主,抓住问题也抓住民意需求

 十八大以来中央六次反腐表态

【2012年11月8日】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2012年11月15日】 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首次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表示: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

【2012年11月17日】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课上,习近平强调: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

【2012年11月30日】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京召集8位在各自领域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

他强调: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2013年1月22日】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3年1月23日】 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王岐山强调: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十八大后,经历了三个月的思考、座谈与调研,新一届中央新领导层在反腐问题上的思路愈加清晰。舆论称,百日新局“开得不错”,展现了新气象和新气息,抓住问题也抓住民意需求。

  履新首日,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即“高调反腐”,谈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不到一个月后的12月13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候补委员、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已被免职。此外,原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落马。原重庆九龙坡区委书记彭智勇等10人撤职。而因作风问题,中央编译局前局长衣俊卿(副部级)也自食其果。

  上月23日,在全体中央纪委委员、各省级纪委书记共170余人参加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宣示,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之前,各级纪委部门多强调“三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这一背景下,王岐山“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新提法显得颇为新颖。

  如何“治标”?习近平在此前一天的中央纪委全会上亲自作答。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新加坡《联合早报》说:“尤其是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可谓切中腐败顽疾的要害。”动真格、出实招、逮“老虎”,既是外媒的解读,也是中国民众的期待。

这一思路已经践行在十八大后对于贪腐官员的查处上。

据统计,十八大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已经宣布了至少15名厅级以上干部落马、12名厅级以上干部免职的信息,其余级别官员数量更多。


 

最高检:今年反腐力度加大 将借力媒体网络反贪贿

新华新闻

新华时政 > 正文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19/c_114724889.htm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检察机关将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有何部署?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确定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加大办案力度为中心,以转变侦查方式、调整办案结构为主线,以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和遏制力为目标。”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今年反腐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坚持科学反腐、依法反腐、依靠群众反腐,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媒体网络对反贪工作的助推作用将突出查办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凡是关系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征地拆迁、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涉农惠民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都将着力解决
  此外,在规范执法化方面,将进一步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避免因讯问录音录像缺失导致的非法证据排除;建立证据内部审查机制,发现非法证据主动排除,瑕疵证据及时补正;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切实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和突发疾病死亡意外事件。
  最高检公诉厅厅长彭东表示,“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证办案质量。”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一方面要积极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着力完善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严防冤错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公诉案件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重大案件跨地区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确保出庭效果。
  为扭转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四难”问题,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要求,今年反渎部门要切实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变。关注不正常、不正当、不合法现象背后的失职渎职;转变封闭、孤立办案方式,积极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建立更加开放、灵活和包容的侦查办案环境。”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透露。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有力打击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追诉终身”的必要,这样才能使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生”。

众所周知,一些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在多年之后才发生或呈现出来,而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或呈现出来后,又可能因渎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两高”这一新司法解释,将有效避免因追诉期限计算不当而轻纵犯罪。这无疑将使刑法对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威慑、剥夺等功能大大增强。

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该项制度还能促使犯罪行为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积极自我改造、悔罪自新。但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确有“追诉终身”之必要。

现在某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了办案质量或者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如果因为超过追诉时效,一些枉法人员不能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的“终身责任制”效果也就必将大打折扣。

出台“终身责任制”,所有的职务犯罪的追诉将不再受时效限制,都要实行“追诉终身”。只要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都要穷追到底,永不言弃。这样定能使得腐败分子都“惶惶不可终生”,法律才会真正成为始终高悬在腐败分子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下一阶段重点查处5类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这5类犯罪案件分别是:

1、扰乱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强揽工程、强占市场、制假售假事件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

 2、危害国家投资安全、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征地拆迁和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

3、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扶贫开发、社会保障、安居工程和“三农”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

4、文化企业审批、文化产品流通、文化和网络市场监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渎职侵权犯罪

5、插手基层民主选举、贩黄贩毒、聚赌聚淫、拐卖妇女儿童等涉黑涉黄犯罪背后的“保护伞”犯罪。

  极为引人注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查处的重点,是5类危害民生民利背后的“保护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切,重点查办了“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假红酒”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主动介入党委政府治理整顿工作,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非法生产等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重点查处政府保增长、调结构、稳物价等投资领域和强民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渎职侵权犯罪,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振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查办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犯罪。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改革探索与违法犯罪、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表示,中央对于互联网、微博等新兴媒体的积极性作用是肯定的。今年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发挥广大网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中新网2012年1月16日) 
  中纪委的这次表态,无疑给“微博反腐”注入了一支更为强大兴奋剂!
   当“潜规则”成为社会的主流时,官场便成为了藏污纳垢的主要阵营。而在腐败事件屡禁不止、频频上演的明暗交织当中,制度、法规、条例等等也都不知为何地如玩偶、摆设一样凸显出了空前的无力与尴尬。于是,饱受黑腐之痛的老百姓便把“上访”当做了解决疑难杂症的主要渠道、把新闻媒体当做了揭黑反腐强有力的推手。但随着网络深入寻常百姓家,网络和微博便又成为了民间揭黑反腐的载体和舞台,使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了一个新的辉煌大道。

  今时代,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面目和模式。网络的惊涛拍岸,也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是视之为洪水猛兽,还是神兵利器?这是一个思维问题,也是一个考验智慧和能力的问题。
  在网络反腐的全民参与中,江苏徐州“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浙江东阳“公款按摩局长”韦俊图先后被网友发现腐败线索,并很快受到查处;广西来宾烟草局长“日记门”、河北王亚丽造假骗官案、广东中山女市长落马风波,山西静乐县委书记因为女儿“吃空饷”而丢了乌纱帽的事件,陕西“房姐”、郑州“房叔”、广东深圳“房爷”等,证明反腐是网民热议的焦点;,更是证明了网络反腐热情之高、力量之大
   但在网络反腐的强大攻势之下,也有人生出了诸多的忧虑,如 “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也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不好的现象。”“如果网民不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会造成负面影响。”等等。诚然,网络上传递的一些信息有的可能不太准确,“微博”发出的声音有的也未必成熟,但这不该是影响网友反腐求廉的主要因素,因而中纪委“今年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发挥广大网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的表态,无疑解除了某些质疑者的忧虑,也让网友放下了包袱。
   权力缺乏必要的限制、权力的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而网络以其信息传递迅速、影响面广的优势,极大地发挥了公众舆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突出作用。由此一些贪腐官员才患上了“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网民来说话”的“网络恐惧症”,甚至还发出了“防火防盗防网友”的声音。这种现象既反映出了部分权力者面对网络时代如何应对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不适应”,也反映出了部分官员素质的低下和“唯上、唯权、唯权势” 者的龌龊心理。而要荡涤这一污浊,就必须“发挥广大网友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网络反腐对党委政府而言,多了一个制约监督权力的平台;对反腐败职能部门而言,多了一条获取腐败信息和线索的渠道;对腐败分子而言,多了一种威慑力量;对公众来说,多了一种便捷监督官员、举报腐败的途径;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则是多了一项自我约束的机制。——任何身处网络中的人,都有可能成为那扇卷起风暴的蝴蝶之翼,掀起网络舆论的狂潮,改变这个远未平静的世界。而当它通过民众的围观之力,或多或少改变着一些逼仄难堪的社会现状时,没有人敢否认,网络正在介入社会公共生活并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反腐力量!

为什么网络曝光更有效?

 

  《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清远市纪委日前通报,英德市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被立案调查。

 

     这个举报的引人之处,是郑北泉被自己的下属——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谢龙生实名举报,称郑北泉充当一个涉毒团伙的“保护伞”。

  这个举报最大看点在于谢龙生的举报方式,凯迪社区等多个网站出现一篇《百人聚众吸贩毒被抓,公安局长弟弟是老板——广东英德市“3·23”吸贩毒大案真相》的帖子,署名为谢龙生和朱应忠(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

   这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和媒体关注,进而引起清远市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般说,普通民众有时举报无门,不得不选择网络曝光把事情“闹大”,那么作为公安局政委、副局长的朱应忠、谢龙生,为啥也选择网络举报,“倒逼”有关部门重视?

  堂堂公安局政委、副局长要举报什么人,他们可以向有关领导反映,可以向上级党委汇报,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何必舍近求远非要到网上举报?这里有两种可能:一是他们通过体制内渠道举报了,但没有引起重视二是他们相信通过网络曝光更有效

  反映出同一个问题,传统举报渠道淤塞,非要等到网上沸反盈天才加以重视,如此,那些传统的举报渠道岂非形同虚设?

  互联网原本是传播资讯、增强人们交流的工具,本不该承担太多功能。如今利用网络来问政、反腐当然有积极意义,但这毕竟应该是次要方式或者说辅助方式,而之所以依赖,正是因为传统渠道的不畅通、不给力。

网络舆论成“双刃剑”。

“杭州70码飙车案”、“药家鑫案”、“周老虎案”……近年来一些引人关注的事件,均源于网络。

    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舆论甚至赶超传统媒体,逐渐成为各种高端论坛的热词。

  “从近年的实际情况看,网络舆论有利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安大学校长程琳说。

    网络舆论在监督一些公共利益事件中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还积极引导了一些公益行为,比如由网民发起的“微博打拐”行动,为公安机关陆续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提供了帮助。

  但在诸多专家眼中,网络舆论更多地是被解码成一把“双刃剑”。

    面对汹涌的网络舆论,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为:虚假信息泛滥;非理性言论大肆扩散;淫秽信息传播屡禁不止;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网络诈骗问题突出;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舆论蓄意渗透。

   网络带来的诸多问题,尤其是网络舆论效应,不可忽视也不能忽视。

  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毛新娟透露,对于网络舆情监管,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方主张给予绝对自由;另一方则认为要严管。

 “网络舆论中最核心的,我认为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指出,完全保留网络言论自由很难,但可以对网络言论自由实施法律保护,包括设定刑事责任,应该通过宪法授权立法机构来制定规范。

   我国刑法涉及网络舆论的有5个“煽动罪”,即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事实罪、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常年从事网上言论监控工作的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总队长熊祯坦言,监控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表示,言论如果没有明确的好坏界限,就可能造成误伤。“由于无法预先判断,所以任何言论都应该先保护起来,然后再根据其与其他社会利益的冲突,决定是否保护。”

   在张翔看来,限制言论自由只有两个理由:其一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其二是保护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分管网安工作的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任剑波指出,网络舆论自由是一种民主权利,这种发言权要切实得到保障。但也应该防止一味西化,应该适应我国国情。

“在网络舆情中起到负面影响的是少数,所以对网络舆情重要的是保护,而不是过多地限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柳建龙说。

涉网络立法规制很少

   据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互联网信息中心处长王涛介绍,我国网民数已超过5亿,如何维护和保障公共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网络安全,确保网络虚拟空间的管理权和话语权,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涉及互联网的行政规章很多,但法律层面的规制却很少。

 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沈国琴:“法律应是针对行为的规范,而不是针对思想的禁锢。”她说。

   还有不少学者主张多措并举。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建议,应将事前实名制,事中监测、评估、预警,事后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

   公安大学法律系正将网络舆论与法律规制作为重要研究课题之一。2010年教育部批准公安大学设立网络安全执法本科专业,该专业已有在校生300多人,专业教师30多位。他们将成为公安网安队伍中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