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土地不能私有化”的五种理由


 评析“土地不能私有化”的五种理由

卫祥云

毫无疑问,土地制度改革将是今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种言论和研讨主要纠结则在于土地能否私有化?按照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宪法原则,讨论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极不现实,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而讨论集体所有土地的私有化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在中国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私有化,并阐述了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种种理由。我认为,到目前为止,所有提出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理由大多属于理论上的假设或对土地制度改革的概念没有厘清。本文拟对“土地不能私有化”五种理由予以评析。

一、土地私有化会造成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一部分农民卖掉土地后会沦为赤贫,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首先,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以后,大多数农民不会轻易卖掉土地,因为土地历来是农民的命根子,他们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并通过土地经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我们完全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想:给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对此,知识分子群体且不可低估农民的智商,尤其是他们对于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智商往往比知识分子要高。那种所谓的农民得到土地后会去换酒喝的现象不会不发生,但绝对是极个别现象。用个别事例代表或推测一般理论没有任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

其次,土地私有化后肯定会有人卖掉土地,完成“鲤鱼跳龙门”的惊险一跃,或转向城市生活或谋求离土不离乡的其他营生,这不是我们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梦寐以求的结果吗?另一方面,这部分人卖掉的土地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到了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手中,这不也正是我们要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的有效途径吗?当然,这种过程绝非一日之功或在较短时期内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过渡,但初始阶段的确权非常重要。那种试图通过使用权的流转和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办法只会给以后土地的管理和实现应有价值带来无穷无尽的矛盾。

第三,有人认为:现在恰恰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而在农村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人主张土地私有化,愿意卖掉土地获取一笔收入。而广大农民却鲜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种观念并不能说明“土地不能私有化”。我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原来在农村生活的人现在到城市工作要卖掉土地,正说明人是不断变化的,他们并不是因为“失地”而无法生活,而是有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才会选择“卖地”。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农民分到土地后,如果没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现实目标,他们是不会选择卖掉土地的。而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宅基地浪费和土地抛荒现象正好说明了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必要性。至于鲜有农民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目前,全国各地因为土地强征常常见诸于媒体的“抗法”和“自焚”等过激行为不正是反映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要求及保护私人土地产权的需求吗?

二、土地私有化理论源于西方经济学,而用西方的经济理论指导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是食洋不化,在实践中难以行得通。

首先,“有恒产者有恒心”之理念最早来源于孔孟学说,比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早了许多年。我们常常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但不能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就拿“崇洋媚外”说事。对此,我们应该重温一下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英明论断。正因为邓小平思想的拨乱反正,很多适用于西方的经济学理论才在中国开花结果。而集体土地的确权到人确实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问题。能否行得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通过局部试点,省、市试点、边远地区试点和建立“土地制度改革试验特区”等办法去尝试是最好的路径选择,何必纠结于西方还是东方的理论呢?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党和政治体制非常有利于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中国从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以来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基本上没有一次像模像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一直压得中国人民喘不过气来,国民党统治时期,除山西的北方军阀阎锡山在山西定襄一带搞了一次小范围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尝到了短暂的甜头外,国民政府及蒋总统本人在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上乏善可陈。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领导完成了震惊中外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所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彪炳史册一点也不为过。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是领导土地制度改革的高手和旗手,只要愿意改革、敢于改革,办法总比困难多。但不幸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同是土地制度改革中犯了急于求成和盲目冒进的错误。在1953年实行了第二次不成熟的土地改革,即把农民的土地通过合作化手段由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并在1958年全国实行人民公社化管理。

但历史往往有吊诡之处,衡量任何统治阶级及其伟人的历史功绩,主要看是否有推动历史的标志性事件。如果从辛亥革命至今百年多的历史算起,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毛泽东领导了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邓小平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举被载入史册的话,那么今日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如果能够审时度势发动一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必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重大事件,载入史册,光耀千秋。

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也是一个勇于认错、敢于纠错和具有强大纠错机制的政党。对于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不妨“知耻而后勇”,知错而改错,抓住有利时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摒弃似是而非的论调,抓住根本问题及关键问题,拿出毛泽东那一代领导人搞土地改革的决心和勇气,背水一战,通过再次“土改”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在中国现代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这是时代的召唤,也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机会。

三、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首先,要厘清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只包括集体所有土地,而不包括国有土地。而且要明确在集体土地私有化以后,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使私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不可能变为私有土地的,即使通过交易也不允许,因为按照国有土地全国人人有份之原则是无法实现任何形式上的交易、赠送和流转的。而只要保证了国有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其次,我们不能认为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就否认给与农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能认为过去从来不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认为土地私人产权不适合中国国情。就如同从来不让农民有产权自由,反说农民不会管理产权一样。对此,我们如果不敢借鉴先进国家的土地制度管理经验和实践,又如何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呢?

四、有学者提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家庭所有制、土地家族共同体和土地村社共同体三个概念,认为这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改变的历史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首先,三个概念中只有土地家庭所有制易于理解,而易于理解的原因是其符合当前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属于未确立土地产权的初级发展阶段,而不适宜土地要素的产权改革,也不利于有效保护土地产权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实际上,即使是一个家庭,其成员也处在不断地变化中,而真正的土地制度改革则必须适应这种变化。

其次,土地家族共同体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它可以是两个家庭以上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以一个姓氏组成的宗族大家庭。但这个所谓的土地家族共同体多存在于过去的历史岁月,现在则随着家庭的小型化发展趋势而不易存在和难以出现。即使有个案存在,亦属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已,且这种情况只会越来越少。

第三,至于“土地村社共同体”无非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称呼的另一种叫法,过去不存在,现在无新意,将来难发展,甚至可以说与土地私有化无关。

五、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目前“民生没有基督化,公权没有制衡化,印钞没有中立化”的前提下谈所谓的“农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过于“独立”和超前。

首先,民生基督化不是土地私有化的必备条件,中国人与世界人民一样享有选择信仰的自由。不能因为世界上有的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很多人信仰基督教就把民生基督化列为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之一。

其次,公权制衡体制各个国家有较大不同,亦有先进与落后之分。但公权制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我们不能设想有朝一日公权制衡体制完善以后再去搞土地制度改革;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实行土地私有化才是促进公权制衡体制和机制建立的有效措施。所以说,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建立公权制衡体制是相互促进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三,印钞中立化的美国是土地制度私有制;而印钞中立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土地租佃制。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我们所研究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仅包括集体所有土地,而且不排除在现时中国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化是实现土地产权交易的途径之一。因此,虽然目前中国印钞不能中立化,但应该认真研究集体土地的私有化。而且,我们应该大力支持各种独立观点和独立见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中国真正的土地制度改革献计献策,而不是人为自设和假设种种条件和障碍,企图抵挡难以扼制的土地私有化的历史潮流。

结语

通过对“土地不能私有化”五个理由的分析,我认为厘清土地制度改革思路一定要克服单向思维:只讲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不谈确立土地私有化后城乡人口的双向流动;担心农民得到土地后会卖掉土地,低估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渴望和产权保护意识;偏重考虑土地私有化后农村会出现的现时问题,较少前瞻土地私有化后会带来制度改革的长期红利。因此,我认为对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长效改革,是一项调动和引导千千万万个市场个体保护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自觉行动和自发行为。

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