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解读——法定继承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丧偶儿媳、女婿


     婚姻继承法解读——法定继承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和丧偶儿媳、女婿

    一、法定继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除父母以外的血缘最近的直系尊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毋,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我国继承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这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之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本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不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瞻养义务。对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认定“尽了主要赠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必须指出的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