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被私有 主人却成局外人


——重庆美意电器公司与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房屋纠纷案一审开庭纪实

作者:赵阳

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诉周发明、唐雪梅侵犯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日前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天的庭审现场,不仅座无虚席,而且席位后方及其走道均站满了,参与旁听的不仅是关心这个案件的人,而且均属于与争议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数百名集体财产的主人公,他们和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周发明、唐雪梅一样,都是集体企业原重庆市洗衣机厂的职工。

诺大的电器公司为什么仅诉两位被告侵犯房屋所有权?仅能容纳百余人的审判厅,为什么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数百职工蜂拥而至,要与原告对薄公堂?

其实,如果没有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数百职工六十多年来所创造积累的财富,则不可能会有重庆美意电器公司数亿元的资产,换言之,原告高达数万平方的不动产建筑物厂房以及全部动产设施,最初均源于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的集体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侵权之争由来已久。

在过去的十四年时间里,重庆市原洗衣机总厂经过多次改制已经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洗衣机总厂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约计1.5亿元的各种资产,也随之不翼而飞。

在洗衣机总厂当时的负责人杨涵的主导下、在重庆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原重庆市洗衣机总厂经过了几次令人眼花缭乱的“兼并”,几次彻底的改头换面。而原本被蒙在鼓里的员工渐渐在越来越荒谬的“兼并手段”中看出端倪,他们特意到工商部门调查原厂的财产状况,这才发现所谓的改制,不过是一场中饱私囊的“大戏”。属于他们的集体财产,有些已经变成了私有制公司,包括现在的重庆美意电器公司,而有些根本不知去向。

知道这件事之后,职工们曾经有过轰轰烈烈的护厂运动;也奔波在重庆和北京之间举报、上访;最后运用法律手段,行政诉讼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土局以及公安局,用尽各种方式捍卫自己的权益。但是结果却是毫无进展,护厂过程中有员工失踪,有员工被判刑。而行政诉讼就更加艰难,法院以各种明显站不住脚的理由不予受理。最后一次的庭审,法官当场宣布休庭,而宣布休庭之后迟迟没有审判结果,案件就此不不了了之。

 

更让职工气愤的是,近日重庆美意公司竟然恶人先告状,把职工推上被告席。

被告周发明和唐雪梅是之前一直参与诉讼的职工代表,以前他们都是原告,现在却坐在被告席之上。其他的480多名职工也通过律师要求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仅因为他们本是洗衣机厂的职工,因此以洗衣机厂主人的姿态和立场提出申请,希望参与诉讼,更因为争议的财产至少属于他们这488名集体财产的自然人所有,如果周发明、唐雪梅败诉,会有更多的职工继续上诉,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应该让他们也参与诉讼。

 

但是对于这一申请,受诉法院并没有给予采纳,于是职工们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就和局外人一样!他们屏息倾听,害怕漏掉一丝一毫的细节,因为案件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这次被告的代理律师,依旧是之前一直为职工维权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谷辽海律师。

 

    虽然重庆美意电器公司和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职工们之间的矛盾很复杂,但是对于这个案件来说,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北碚区郭家沱113号和118号房屋的物权归属。

 

113号房屋——六页复印纸,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关于北碚区郭家沱113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原告美意公司的主张是房子的物权属于美意公司所有。但是对于这一主张,原告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也是唯一的“物权凭证”只是一个六页纸的复印件,并声称这是从郭家沱1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复制下来的,但却并没有同时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

复印件和原件的效力显然不能同日而语。尤其是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来说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六页纸张是否真的是从属于郭家沱11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复制下来的,原告没有证明,而被告以及法官不得而知。那么所谓的证据就只是几张自说自话的纸张。

对于为什么不能提供原件,原告在庭审调查中的陈述是,原件抵押在提供贷款的银行,因此只有复印件。如果是这样,原告依然可以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拥有郭家沱11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原件。

 

而通过分析,律师发现这六页复印件本身也存在许多瑕疵。

郭家沱113号的“房地产”经过了多次转让,而目前这套“房地产”所载的“权利人”究竟是在谁的名下,复印件上并没有显示出来。原告所主张的3341平方的权力面积,也不能通过复印件的内容显示出来,因此即使这个复印件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118号房屋——没有证据,如何证明主张?

 

113号房屋的证据存在许多瑕疵,而对于争议的另外一处房产,原告只是在《民事起诉状》叙述“原告已经取得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118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谷辽海律师认为,“对于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118号的房屋,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败诉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被告一方对于争议房产却可以提供非常详尽的证据,证明争议房产是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的。

职工们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三个——

 

一.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营业执照

    明确记载了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性质是企业财产集体所有;重庆市北碚区郭家沱113118号的厂房,是属于本案被告在内的所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办公用房。

二.重庆市北碚区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表明位于北碚区郭家沌113-120号的土地系重庆市洗衣总厂享有用益物权,用地面积4267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8568平方米。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重庆市土地局将42437平方米争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97.9元,其中470.5万元用于安置原重庆洗衣机总厂职工,而受让方至今未拿出该款。

也就是说争议房屋从重庆洗衣机总厂时代就一直是集体财产,虽然曾经出让过,但是由于受让方至今没有按照合同拿出安置款,因此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重庆洗衣机总厂集体职工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周发明、唐雪梅等488人甚至更多的职工曾经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重庆市洗衣机总厂的主人翁,他们以主人的热忱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即使是最底层的劳动者也为厂子创造了价值,他们之前的种种护厂行为以及今天作为被告所主张的立场只是想捍卫他们自己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然而就在庭审的前一天,周发明、唐雪梅及其代理律师得到消息,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为原告美意公司办理了关于争议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甚至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但是根据前文所述,原告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不应该予以办理登记,更不应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案子出现这样腐败现象并不是第一次,谷辽海律师立刻为原重庆市洗衣总厂488名集体财产所有权人向北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重庆市房屋管理局对争议物权的登记行为……

事情发展到现在,或许有人会说,当初就不应该进行改制。

但是改制本身何错之有?

为了适应市场,一个本来发展良好的“老字号”当然可以进行改制,改制本身并没有问题,可怕的是重庆洗衣机总厂庞大的财产让一些人别有用心,才会借着“改制”的名义,私吞集体所有的资产。

改不改制,如何改制,都应该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作出的商业策略,而不是一场中饱私囊的闹剧,更不应该牺牲那么多职工的合法利益去满足个人的私欲。

如今,重庆市洗衣机总厂早已不复存在,但是却还是以这样的形式卷在诉讼风波里,而其员工的处境实在令人唏嘘,他们的维权之路实在走了太久,现在依旧在等待本案一审的判决结果,希望法院可以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局。

(作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