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2第四期【卷首语】人民警察要依法使用武器


《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2第四期【卷首语】
人民警察要依法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使性警用武器。是警察的法律特权,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由此可见,警察开枪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特点的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的专门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历史使命。为保证公安民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枪支管理法》授予公安民警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权利,《人民警察法》授予公安民警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条例》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具体情形。
 
 “最小动用武力论”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使用武器。警察使用武器必须慎之又慎。该开枪时必须开枪,决不手软;但可开可不开、两者界限不清的时候,必须持谨慎态度。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
 
警察使用武器,可以说是警察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强制力”,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决不使用的最后手段.
 
人民警察是否可以开枪的决定因素不是来自于警察,而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所在的现场条件。只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现场符合可以开枪的条件,人民警察才可以使用武器。
 
怎样做到警察合法使用武器呢?《条例》及相关法规对警察在警务行动中使用枪支包括自卫、解救人质、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刑罚执行而开枪等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突出了使用武器原则,即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一个武力逐步升级的过程,是最后的选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判明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这里的“暴力犯罪”,是指行凶、杀人、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要情况紧急,这里的“情况紧急”,并不是说一般犯罪嫌疑人逃跑也算情况紧急,而是指不使用武器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如致他人死亡;一般情况下须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非常完整的,也是从上至下一脉相承的,更是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还是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