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修复基于制度修复的胆识与责任
环境善恶标准、环境修复责任主体的判定、环境的维护及救济、环境破坏者的责任分配及承担、环境中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利益成本的归属、地方政府诚信不足等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律制度范畴的内容,也是只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制度层面的概念如果不清晰,那么再好的修复技术对环境改善的实施也无能为力。
在环境修复的4个对象中包括“固体废物环境修复”,显然,这里所谓的“固体废物”纯粹是破坏性的物质,即没有价值而对环境已经造成恶劣的破坏性影响的废物。然而,在中央部委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中将废旧的物品也定义为固体废物,而这些废旧物品是100%可以再循环利用作为原材料的。国家标准称之为《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显然,从环境科学的角度讲,可作为原料与固体废物两个词是矛盾的,更不能做定语的修饰作用的。这样,就造成了极度的混乱:一方面降低和贬低了废旧原材料的经济价值,否定了循环经济的概念,也否定了“废品是宝”的经济规律,同时,对废料再利用整个产业链的运行造成矛盾和纷争。
废料不等同于废物。固体废物是环境修复的对象,而废料是制造业生产的基础,即经济价值的对象。
海元律师所环境修复专家:http://www.haiyuanlaw.com/342/html/?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