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权运用价值工程条款扣减承包人工程款吗?


发包人有权利用价值工程条款扣减承包人工程款吗?
 
案例:20045月,A建筑有限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小区土石方工程,合同采用1999年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中未就通用条款第29.3款关于价值工程作出细化、修订或补充。合同价款按照B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A公司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施工定额以及同期人工、材料、机械市场参考价结算。A公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为人工开挖,但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提出要求变更施工方案,将人工开挖变更为爆破。在办理工程款结算中, A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人工定额结算工程款,而B公司认为A公司实际上实施的是爆破,因此应当按照爆破定额结算工程款,因两种结算方式结算价款差额高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诸人民法院。
问题:本案双方应当如何结算工程款?
律师分析: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双方最初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人工定额结算工程款,因此A公司的主张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A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履行方式进行了变更,由于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虽然最终向B公司交付工程没有影响,但对于B公司付款却产生的重大的影响。因此,B公司关于A公司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变更,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也应作相应的调整的抗辩成立,应当按照爆破定额结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因A公司对施工方式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了B公司认可,应适用施工合同中价值条款的约定,由此节约的施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分享,在双方未对分享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各自分享50%为宜。对此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案实质上涉及到施工合同中价值条款的理解和运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9.3条就价值工程作了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承包人,其对工程造价费用耗费高的,不经济的人工开挖方式向发包人申请变更为工程造价费用耗费低,更为经济的爆破开挖方式,并获得了发包人B公司的同意,因此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9.3款规定,所节约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另行约定分享。在双方未对分享比例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由给自分享50%为宜。如果在本案中没有B公司的同意和配合,为A公司采取爆破方式施工办理爆破相关审批手续,而是要求A公司采用合同约定的人工开挖方式施工,则A公司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义务,因此施工费用结算完全是双方共同协作配合的结果,所节约的费用由双方共享也符合合同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
关于价值工程,无论是fidic新红皮书,还是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在通用条款中对此作出了示范性的规定。其中FIDIC新红皮书第13.2条规定,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a) 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b) 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d)段将适用,以及(c) 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i)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ii)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但是,如果(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FIDIC新红皮书经验,其通用条款第29.3条也对价值工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其9.11款关于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条款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在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往往比较重视关于工程本身的价值工程条款的运用,而忽略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内容,而施工技术、施工方案等方面的价值工程不仅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往往是直接的,直接可以节约施工成本,在施工合同价款中就可以促使双方获得直接的收益,因此承发包双方对此应当加以重视。
FIDIC新红皮书以及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述价值条款的安排,其目的是在于鼓励承发包双方特别是承包商积极创新,不仅对于承发包双方具有现实的价值利益,而且对提高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建议承发包双方在具体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充分明白和重视相应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以最大限度利用相应的条款实现双赢的局面,并推动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