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手道大师落幕,贷款诈骗终结!


 

空手道大师落幕,贷款诈骗终结!

文/交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首席专家谭小芳

 

 

 

前言:

 

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一案,因数额巨大,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2011年3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沸沸扬扬的之俊案进行开庭审理。5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志军未提起上诉。

 

据著名领导力培训专家谭小芳(www.tanxiaofang.com)老师了解,在创业的前若干年,何志军不断从银行申请贷款办项目,怪异的是,几乎每个项目他都迅速转手卖掉,从不考虑长远。到了2003年,项目作为中间环节,开始被他“省略”:虚拟项目、骗取贷款、以贷还贷、非法牟利,最后,逃之夭夭。何志军伪造的雄厚企业形象最终让银行付出了13亿元的代价。

 

收购旧工具,卖给其他厂家,利润一度可以达到100%。之俊集团一名前员工回忆称,当时工具行业有全国通用的销售价格手册,80元的工具转手即可以300元价格售出,工具送到工厂里几乎不需议价。当然,富春江亦给予对方采购部门丰厚回扣。

 

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经商生涯中,何志军几乎从未接受过媒体采访。即便富阳当地,多数受访者虽与之有过不同层面的接触,但对他的行踪与个性,均“说不清,道不明”。曾经在之俊集团做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倪文喜评价他为“急功近利”;而在一位合作伙伴的眼里,当年的何志军“年纪轻、派头大,城府不够深”;受审期间,一名检察院人士对何志军的评价是:狡猾精明,对数字十分敏感,受审之时,相较一般人,“显得十分镇定,并要求自我辩护”。

 

“惜命非常,且行踪神秘,恰似戴笠。”这是之俊公司一前任高管对何志军的评论。铁皮枫斗刚刚面世之时,何志军便不惜花高价购买养生,办公室内亦有按摩椅等健身理疗器材。他回忆,自2006年开始,何志军已较少参与公司事务,“开会也要求高管们去上海”,与高管连系也只是单线联系。

 

管理链条短、风险的可预见性被认为是大批投资者介入这些小水电站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从后期来看,因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巨大等问题,何志军并未从中获取收益,反而亏损严重。何志军几乎不断重复他早年在工具行业的倒卖行为:寻找一个项目,快速介入,而后迅速卖掉,这与资金的左支右绌相关。快进快出的投资策略和经营模式,让他开始驶入一片没有归途的险滩。

 

据著名领导力培训专家谭小芳(预定领导力培训,请联系13733187876)老师了解,案发之前的之俊公司是银行的重要客户,20多家银行曾与之主动联系放贷,“只要开口,三天之内加班加点发放贷款。”一名银行相关人士回忆。高峰时期,何对“两三百万的贷款并不放在眼里”,他曾多次陪同银行界人士参观水电站等项目,银行人士并未对项目表示过异议。在这场之俊与银行滚雪球般的借贷闹剧中,参与者都唯恐自己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而何在银行与制度的缝隙中,借势助力。至2003年底,之俊系的贷款总额已经高达25亿元左右,而其可抵押资产则全部用于还贷。

 

2004年开始,之俊系公司投资的水电站虽已建设完毕,但经营状况均一般,无法贷出上亿资金。且因政策调控等原因,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信贷。捉襟见肘的何开始向民间高利贷求助,之俊系在民间高利贷与银行借贷之间相互拆补。2006年前后,之俊公司已裂痕斑斑,陷入困境,却仍竭力给外界资金雄厚假象。

 

但在内部,何志军要求高管以维持原有贷款为主,不再进行投资扩张。他的恐惧可以看得非常明白:要求将大量现金存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以及距离公司不远的凤起都市花园,并且要求与人现金交易。2006年,一家银行最先对何志军夫妇提起诉讼,诉其9200万元与1000万元融资未归还,但其时多数银行已然被其带入泥沼。

 

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

 

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

 

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

 

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据此,正确区分本罪与借款经济纠纷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第三,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