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考和探索


 作者:刘保强

 

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命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大家关注的,而且也是一个存在争议较多的话题。在我们对“私”及“占有”和“所有”的含义有了一个确切的了解后,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一话题。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正式探讨之前,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公有”和“私有”以及“所有权”和“所有制”这两组概念的基本含义。

 

一、“私有”和“公有”的含义

 

我在“私及自私的含义”中曾提到,如果按照字典中解释“私”字的模式来得出“私”字的基本含义的话,那么“私”字应该被解释为:“个人的,独自的,与‘公’相对”。而对于“公”字,我们会在字典中发现其基本含义是:“会意。小篆字形上面是‘八’表示相背下面是‘厶’(‘私’的本字)。合起来表示‘与私相背’,即“公正无私”的意思。本义:公无私”。显然,如果我们仍然按照字典中解释“私”字的模式来得出“公”字的基本含义的话,那么“公”字就应该被解释为:“大家的,共同的,与‘私’相对”。当我们确定了“私”字与“公”字的基本含义后,再结合上“有”字来解释“私有”和“公有”时,我们便不难看出,简单说来,“私有”指的就是“个人独自所有”或者说“事物完全归属于个人”,而“公有”则是指“大家共同所有”或者说“事物归属于大家”。这是因为,“私”与“公”是一对只有在社会范围内使用才有意义的相对概念,只有在社会意义上使用的“所有”一词才能与其相对应。

 

当然,如果我们把对“私”字的理解进一步扩展至大群体中的小群体,那么我们在谈论公有和私有的时候,便必须把它们放在具体的环境中来考察。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公有还是私有,还要看其相对的对象。如:在一个人群中,只属于某一个人的东西,对于群体来说,当然是个人私有的东西,属于私有。而属于其中某一小群体的东西,相对于小群体中的个人来说,其自然是公有的东西,属于公有;但对于整个群体来说,毫无疑问其仍然是属于这一小群体私有的东西,属于私有。显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归属于整个人群的东西,才是在真正意义上公有的东西,才属于真正意义的公有。当然,也只有仅属于某人一个人的东西,才是在严格意义上私有的东西,才属于真正意义的私有。毫无疑问,属于某一小群体的东西,只能是介于两者之间,具体是属于公有还是私有,还要根据其相对的具体对象才能确定。

   

在谈完了“公有”和“私有”以后,下面我们来简单谈一下与“所有”相关的“所有权”和“所有制”分别指的是什么。

 

二、“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含义

 

在分析“所有”的含义时,我们曾谈到在涉及到人与事物的关系时其指的就是“事物归属于某人”。显然,结合上后面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将其解读为“社会认可的事物的归属”。这样一来,伴随着所有关系的产生,由于社会认可了某事物归属于某人,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必须赋予所有者因所有,或者说因事物归属于他,而对该事物所应享有的权利。毫无疑问,这个权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它就是指由社会赋予所有者的其对于归属于他的事物的应有权利。

 

而关于“所有制”,显然它指的就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对事物的所有形式及其在相应形式下应享有的权利所做的一个制度设计和安排。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社会对事物的所有制度。显然,它不仅包含着人们对物的所有状况及应享有的权利的制度安排,而且也应包含在大家对物共同所有情况下人们对物的应有权利的所有状况及其具体权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也就是说,所有制不仅包含人们对物的所有制度,而且也应包括共同所有情况下人们对共有物或者说公物的权利的所有制度。如:在人们对财物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自然会对共有财物的使用、管理、收益等等具有共同的权利。显然,对这些共同权利在其成员中的进一步分配和落实而形成的权利所有形式及其具体权利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同样也是一种所有制度,只不过这只是一种权利的所有制度罢了。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看出,对于我国这个以公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我们现行的所有制度是有缺陷的或者说是不健全的。因为,在我们的公有经济中还缺少一个对权利的所有制度的建设。显然,这对我们的公有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现有的所有制度中,由于在私有的情况下,因对物的所有而产生的相应权利自然就是归属于其唯一的所有者的,从而对其权利的所有状况也是清楚的。而在公有情况下的人们对其共同所有物的权利,则由于归属人或者说所有人并不唯一,便使得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权利所有制度。否则,便会造成一个所有人缺位的情况,从而使得公有经济无法健康发展。

 

显然,这就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来建立的所有制,即共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应享有的权利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要赋予个人对共同所有物应有的所有权。因为,只有将共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的权利落实到个人或者说赋予个人对其共同所有物应有的所有权,才能体现出人们对物的共同所有,从而形成人们对物的真正意义上的共同所有。否则,形成的便只能是名义上的共同所有,实质上的无人所有。这是因为,任何团体或者说集体都是由个人来共同组成的,没有了个人对物具有的权利或者说应有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没有了大家对物的所有权。既然是大家都没有对物的所有权,那物便只能是处于一种名义上的共同所有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的状态。显然,我国现有的公有制度恰恰缺少的就是这种对共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应享有的个人权利或者说个人应有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我们现行的公有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而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公有制,其现实的结果必然是形成一个所有人缺位的无人所有制。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要重建个人所有制了,从而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问题便也可以迎刃而解了。下面,我们就来做一具体探讨。

 

三、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的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第7节《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中曾谈到:“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从而也就产生了一个“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历史命题。

 

但由于这一命题又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就使得这一命题成了一个历史谜题,甚至有人将其称为“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究其原因,就是在这一命题中的“个人所有”与其建立的基础“共同占有”之间存在着明显地在形式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对于同一生产资料,怎么可能既共同占有,又同时归个人所有呢?显然有些让人难以接受。然而,基于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又不得不去重视这一命题,于是人们便根据现实的需要及自身的认识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和解读。据说,目前对此的解读至少有15种之多。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来解读这一命题呢?下面,我就结合前面对“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分析来对其做一探索。

 

通过马克思的相关表述,我们不难看出,这一个人所有制建立的基础应是大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结合上以前对“占有”和“所有”关系的分析,我们便不难得出,既然是大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那么社会便只能是认可其由大家来共同所有,并赋予大家相应的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这样一来,紧接着便会产生一个对生产资料共同所有权的落实问题,也就是大家该如何来行使这一共同所有权的问题。当考虑到这一问题时,便产生了一个将大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分别落实到个人去的需要。否则,如果在个人那里没有任何的其做为所有者的一员应对生产资料享有的相应实际权利,那么便谈不上什么大家的共同所有权,也谈不上什么大家的共同所有和共同占有。因为,大家是由个人来组成的,个人的权利才是产生大家的权利的基础。而如果没有个人权利的存在,就不会凭空产生出大家的权利来。

 

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便不难理解马克思为什么还要在大家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了。显然,他指的就是要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落实到个人,从而赋予劳动者一份对其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应享有的权利。而为了落实这一每个所有者都应享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自然就是在重新建立一种个人所有制,只不过它并不是要建立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是要建立所有者对由其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应享有的权利的个人所有制。

 

当我们讨论到这里时,关于“重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问题也就基本上有了答案了。显然,那就是要重新建立劳动者对其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应有权利的个人所有制,或者说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赋予劳动者个人对其应有的所有权。而这一点也是可以从英文版的《资本论》中得到佐证的,我们可以在英文版中找到的相关内容所对应的原话是This does not re-establish private property for the producer, but gives him individual property based on ……”,这里面的后半句显然可以直接翻译为“而是在……基础上给予生产者以个人的所有权”。

 

在我们明确了马克思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要共同所有者应有权利的个人所有制或者说赋予劳动者个人应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后,接下来的具体制度设计就容易了。只要在确保社会主义和生产资料公有的原则下,按照公平正义和兼顾效率的要求,什么样的设计都可以尝试。至于具体的设计,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已经够多了,我在这里就不再做探讨了。显然,只有进一步落实了劳动者对其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应享有的个人所有权,才能真正体现出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而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我们的公有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说明:关于马克思“重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问题,已有众多学界前辈和同仁做过探索,我这里只是从“占有”和“所有”应有的基本含义入手来对其做一探讨,以供大家参考。希望能通过正本清源的方法在最大程度上弥合大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以期能早日形成共识。当然,由于本人所能接触到的相关资料有限以及在认识能力上的限制,可能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还有偏颇和不足之处,希望能得到学界前辈和同仁的指导和批评指正!

 

:本文中的引文来自网上下载的《资本论》的中英文版的相关章节,写作时在网上参考了严小龙先生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四种观点及解读思路》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