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


  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

  ——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的发言

  我本来是想给企业家们提出一些建议,或者是提出一些要求,但我还是觉得,还是应该新为吴英案,或者说为中国的民间金融做一个呼吁,然后再来提出这样的要求,也许会更平衡一些。

  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是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我们不妨追问一下:中国真的有一个健全的金融秩序吗?其实不存在健全的金融秩序,合法的金融部门的形成,刚才陈有西律师给出了非常精彩的解释,依赖于金融的国家垄断。

  我要说得是,这个垄断是一个新生事务,应该是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起码从战国时代,中国就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金融是高度竞争性的,甚至在汉初时候,很多企业家都是可以发行货币的。哈耶克讲的货币的去国家化,在中国历史上是曾经存在过的。

  在此后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当然也是有权力和自由之间的抗争,但总体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经济活动是自由的,包括私人产权都得到了比较可靠的保证,交易、合同其实也都有一系列的规则来保护它。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保护不完全依赖政府。我觉得,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法律史都在强调刑律就是中国法系的核心,其实不是,刑律只是中华法系当中的一部分而已。中华法系还有其他的东西,比如儒家经典构成的一系列根本法,比如它确定一项关于经济事务的宪法性原则,官不得与民争利。

  还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就是礼俗。这礼俗尤其是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非常完善。而基本上所有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的界定,婚姻、继承等民事活动,都是由礼俗来调整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会容忍这个礼俗发挥作用,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会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执行礼俗。民间社会自发演进而形成了法律体系,它们在大部分情况下是自己执行的,民间社会发育出了一系列的规则,并且发育出了一系列执行机制,当然这个执行机制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纯洁,天真,但是它却是在发挥着作用。而政府也会在必要的时候运用他的权利执行这个礼俗。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尤其我们看到的情形是,民间金融异常的发达,民间金融这样自发的秩序就是中国经济保持繁荣的根本基础。当然,这样的民间金融体系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应该是最发达的,因为,这些地方的儒家文化根底比较深厚,所以它的信用是能够得到较好保证的。

  但是,现有体制把这一切改变了。当局所采取的基本统治原则就是取消人民自发设定的一切权利,而用国家权力来统治一切,包括取消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当然也包括取消民间金融。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国家垄断的经济和金融体系。我们去看现在中国所谓的合法银行、金融机构,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特权性、垄断性的金融体系。

  据说,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里面有一个金融部门的法律体系,但我们如果稍微仔细去观察一下,你就会发现,中国的所谓的金融法律实际上是一个特别的部门法,它只调整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活动,基本上不承认非国家设定的金融部门的存在。所以这些金融法律实际上是一个排斥或者是打压民间金融的工具。我们看到的最典型的条款是侵犯金融秩序罪,也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保护垄断的条款。

  这样一个金融体系,跟中国的计划经济一样,其实是走不通的,于是有了八十年代中国改革。这个改革的要害是国家暂时放松了它的权力控制,让民间自发的市场,包括金融市场,能够有所恢复。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在浙江,福建,广东这些地方的市场制度有所恢复。我要特别强调这一点,我们千万不要讲这个市场是改革开放带来的,这个是人民群众复辟旧制度的结果,包括把原来自发的民间金融体系也复辟了。这是中国这三十年增长的根本原因。

  但是,在这次的复辟过程中遭遇到很多制度的瓶颈,比如陈有西律师讲到的一点,官员大规模参与到民间金融活动中去,这是明清时代没有这样的情形的。同时,政府,司法部门基本上不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规则,根本就无视它,在司法的过程中无视它,不断采取打压的政策,由此导致了一个后果:这些民间金融丧失了自发地进行制度演进的可能性,丧失了这个机会。伴随过去30年经济的增长,对外开放等于其他各种要素,理论上说,这些民间金融体系会深化它的制度,它会发育出更健全的规则和执行机制,让它能够更健全的运转,让它能够更适用于大社会中的市场运转。但是,现在这个制度的瓶颈,剥夺了民间金融自发演进它的更合理的制度的机会,我觉得这个才是过去二十多年,三十多年,权贵资本体系对民间所犯下的罪行。

  我们现在讨论吴英案,我自己的价值立场是,我们要通过这个案子,呼吁打破金融和法律或者说司法的国家主义迷信,要从根本上对国家统治的原则要进行反思。合理的统治必须基于自发秩序,我们不能让权力来设计金融,市场或者我们的日常生活。

  为此,需要改变制度。我的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怎么改变这个制度?也就涉及到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问题。

  我们要改变现在不合理的这个制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我认为,企业家应该发挥主要的作用。大家都熟悉马克思主义理论,民主宪政制度是谁建立的?是资产阶级建立的,我们都讲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分析范式有一些荒唐之处,但它确实揭示了,有利于商业,有利于商人阶层的制度,最终只能依赖商人自己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并且能够稳定下来。

  如果我们回顾过去二三十年的历史,你可以发现,企业家或者商人群体没有能够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有很多原因,政治的高压等等各种原因,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建立这种有利于商人的法制,民主制度,它都会有政治风险,不冒政治风险就不可能得到对你有利、对整个国家有利的制度。

  在其他的国家,所谓的资产阶级,也就是企业家,商人,他们做出了努力,甚至为此付出了牺牲,中国的企业家有没有做到这一点?我自己是比较失望的。我觉得,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或者商人群体,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缺乏伦理的自觉,也缺乏政治的自觉。我们看一下商人群体,企业家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你就可以发现这一点,吴英案的舆论反应是比较特别的,但在以前发生的案件中,企业家如果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的。我觉得我们企业家自己应该反思这一点,你平时做的那些事情是否合乎商人伦理,你对员工是不是公正,你对消费者是不是负责任,你面对官员是不是能够洁身自好,面对那些对你的产业不合理的政策,你有没有抗争。这些问题,企业家自己都需要思考。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一个国家的制度要演变,企业家一定要发挥主要的作用,因为企业家掌握的社会资源,除了官员之外是最多的。我们知识分子只是长了一张嘴而已。当然,我们看到,这个案子也促使很多企业家来反思,包括亚布力企业家论坛,此案引起很强烈的反响。这可能是一个积极的迹象。我觉得中国的企业家一直在逃避自己的责任,他们以为自己埋头发财,这个世界就自己变好,他们就可以坐享其成。我想这个幻想应该打破了,应该他们自己去努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而只有当企业家、商人群体加入到追求好制度的行列中,中国才有可能出现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