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错案退休也追责”,法官也成高危职业?


“错判不仅引起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两院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针对“热点案件关注度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法官办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统一错案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程序,建立“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张立勇认为,对错案进行纠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而且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得到更多理解和支持,“不能像鸵鸟那样,明明知道有问题,却假装没有问题”。张立勇透露,最快在本月底,河南省高级法院就将出台这一制度,今后,对于发现的可能构成错案的线索,即使被调查对象已经退休,仍要接受组织调查,对于明确认定为错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20120313大河网

“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这种即便是退休也不能脱掉责任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无疑是对人民大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也必然会促使法官时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裁判是非、极力维护公平。诚如张立勇所说,尽管赵作海案已被及时果断处理,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痛定思痛,总结反思,还是要根除有罪推定的理念。

然而,就在这一“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让张立勇获得了不少的掌声时,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目前法官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很大,法官待遇也比较低如果过分追究错案责任,个别法官为了避免责任,有可能错案也不纠。但是,错案责任必须要追究,具体怎么追究,要研究一些方法。

人常说: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既然法官工作压力很大,待遇也比较低,设若再增添一个“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枷锁,是否会导致法官会成为一个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甚至出现部分法官弃而流之的高危职业呢?因此,按照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的逻辑原理,“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很或许也是一把双刃剑,设计不当或者实施不当,都有可能会向社会进一步传递司法不公的消极信息,进一步损害司法权威,甚至动摇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动摇法治的社会基础。

对错案实行责任追究,其实并不是在现代法律史中才出现的事情。据《尚书·吕刑》的记载,我国西周时期即有五过制度,即法官在审判中,如有五过之疵而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其实是在司法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司法公正遭受各方质疑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关于错案的概念并不是很清晰,各家的观点也并不一致。也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界定和统一的标准,各地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中才各行其是,情况混乱,有的法院甚至不问缘由、不作区分地将所有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列入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错案责任中不仅是指案件客观上的确有错,而且还必须是办案人主观上的确存在过错,两者缺一不可。“事故”与“意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犯错与主管犯错也并不等同,我们必须承认法官也并不是万能的,法官也与普通人一样有犯错误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设若法官是因为枉法裁判,从而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应当给予严重制裁;设若法官并非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而出现了过失性的错误,那么这个“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就显得有些过于不够人情味了。

法官比任何人都更有义务和责任信奉法律、严守法律,法官的一个小小的失误也极有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因而会“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的建立初衷无疑是好的,其出发点也是正确的。但应十分审慎科学地设计,十分谨慎严格地实施!

(李吉明2012313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