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出台了《上海市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试行意见》,宗旨是为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明确了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这项内容堵住了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为了少交社会保险的漏洞。按照以前的相关做法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是这些社会保险的基数和比例都比上海的低,因此作为劳动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但是,这样上海市养老金也更加的增多,可以填补上海市养老金的空缺。因为企业缴纳养老金22%的部分按照《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者将来进行社会保险转移的时候只能最多转移12%,那么养老金的10%要留在上海。如果按照以前的做法这个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只能在外地缴纳,上海这个10%的部分养老金是收不到的。出这样政策的哥们真是绝啊。可谓一举三得。一是,美名其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社会保险的收入。
另外,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派遣员工超过二十五人的,也应当和本市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一样,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满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符合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应当依法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本市的社保缴费。关于这类情况也最多就是一个宣言,基本不会执行。当前我们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一条很多大型国有企业不就是有自己的人力资源公司,自己向本企业所属单位进行派遣吗?难道这个就不违法。因此,法律的执行是很关键,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吓死胆小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就业促进法。另外,跟政府的被动管理方式有关系。
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先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个内容其实实质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都是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已经约定俗成,用人单位承担名义责任,用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先行支付并无法解决劳务派遣的深层次的问题。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加强理顺目前企业当前业务的核心。加强与外地劳务派遣公司合作,按照劳动关系与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分开来规避这个的政策。根据社会保险审计的要求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如果由代理公司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当地,也就不追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加强企业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的提高,帮助企业筹划用工风险和人力成本的控制才是必经之路。政府人保部门应建立透明的申报平台,建立网上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