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原先行之有效的以扩大投资为主要手段的发展模式已经缺少可持续性,急需通过经济结构的转型来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点。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未来的发展,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昨天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其中的城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会议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城镇化要“趋利避害”,这是一个重要的提醒。那么,什么是城镇化的“利”,什么又是城镇化可能产生的“害”,这是必须区别清楚的重要内容。目前,从各地传出的信息看,地方政府普遍对城镇化抱有浓厚兴趣,期望利用它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拉动内需。城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农民将自己在农村的住房连同其宅基地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给政府,并由政府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农民由此洗脚上田成为城镇居民,融入现代生活。在这个过程完成以后,这些“新城市人”自然需要对家居进行装修,并且添置大量家具和家电用品,消费市场会因此而出现高潮,拉动内需的目标也庶几可以达成。这无疑是城镇化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利”。
但是,如果仅仅着眼于城镇化对于拉动内需所能产生的“利”,就不得不承认,这种消费并不是“新城市人”的一种主动行为,而是他们登上城镇化列车后的一种被动的消费行为。“新城市人”究竟有多少消费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之前的财富积累程度。现实告诉我们,在中国老百姓的收入结构中,农民的收入水平还远远低于城市居民。那么,当他们成为城镇居民以后,其收入是否会自然跟上城市居民的水平呢?看一看目前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乐观的。很显然,城镇化可以带来一次消费的高潮,但接下来他们必须进一步节衣缩食,才能应付前景不可知的城镇生活。
那么,地方政府在这股城镇化的浪潮中能够收获什么?从短期来看,地方政府为了赎买农民的原有住房和宅基地,需要从财政中支付大量货币,但是地方政府却因此而获得了大量土地的支配权。延续多年的“土地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欲罢不能,但是城市的土地资源已经越来越少,因此地方政府已经对圈占城市外围的土地产生了强烈的欲求。在既往的城市经营活动中,地方政府通过大规模的拆迁让财政获得源源不断的支持,也抬高了城市商品房市场的价格。现在,城镇化的推进为“土地财政”创造了新的来源,在这样一种机制之下,政府是否会运用其手中的强硬权力侵犯农民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处理不慎,它就会成为城镇化的“害”。
当然,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农民一辈子窝在土地上,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有追求他们所认可的幸福生活的权利,扫除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的鸿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必须与整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个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市,本应出于他的自由选择,或者说只能接受市场的制约,比如由于城市的生活成本高于农村,有些人因此宁愿选择居住在乡间。但是,当他们在公权力的要求下离开土地,住到政府分配的新房,过上像城里人一样的生活的时候,他们需要适应的是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原来那种在土地上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被瓦解,如果他们无法建立起可靠的、可持续的生活来源,他们很可能沦为城市里的贫民。
需要指出的是,十八大规划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不仅仅局限于城镇化,除此以外,还有新型的工业化、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这“四化”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特别是城镇化,需要和工业化“良性互动”,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城镇化必须建立在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让离开土地的农民能够有新的稳定工作,有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因此,发展城镇化必须注意“趋利避害”,如果忽视了这个前提条件,仅仅是为了拉动内需而城镇化,甚至是为了满足“土地财政”的需求而城镇化,那么,这种在权力支配下单兵独进的城镇化,对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就难以起到正面作用。
发展城镇化为什么必须“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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