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的方向(三)


农村土地改革势在必行了,那么怎样改革才能从根本上助推中国经济发展呢?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建立以保护耕地国有制为主体,实行农村宅基地私有化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总体上,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地”,老百姓“安居乐业”!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让土地和现有的“农民”或者应该严格地说是现在的“农村居民”各得其所。
第一,必须建立农村耕地国有制。民以食为天,作为拥有一个15亿左右人口的大国,占世界人口1/5左右的大国,吃饭肯定是大事,粮食安全事关全国稳定,也事关全世界稳定。国家必须要垄断耕地资源,不允许耕地继续继续减少。而只有实现耕地国家统一所有,即耕地“国有民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才能有效禁止耕地减少。1978年到2007年,全国耕地总面积由21.47亿亩下降到18.26亿亩,净减少了3亿多亩。即使是1996年中国政府提出了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以后,最近10年间全国耕地面积仍继续减少了1.24亿亩。从1978年到199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由0.57公顷下降至0.41公顷,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由0.35公顷下降至0.29公顷。截止2007年底,我国耕地总面积已减少至18.26亿亩,其中有三分之一的省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还有660个县人均耕地不到0.5亩,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土地/人口承载力最低标准0.8亩的警戒线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路径依赖继续走下去,那么让全国2.5亿个农户长期经营平均半公顷左右的有限耕地资源,必然将导致农民在高劳动强度和过密型种植模式下出现土地报酬递减、边际效益下降、甚至为零或负数的极端现象。实际证明,耕地集体所有保护不了耕地面积,只有实现耕地国有,动用国家强制力,才能更好地保护耕地不再流失。国家控制耕地,才能确保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变,才能更好控制国家土地命脉。代表国家控制耕地的国土部门必须实行实行条条管理,耕地不到万不得已不准买卖,如果确需国家征用(重大项目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占平补齐(减少多少,补充多少;只能多不能少)。
第二,允许宅基地等少量土地私有。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目前我国的泛粮食安全政策,把农村所有的土地都划入严格管制范围,大大降低了稀缺土地的使用效率,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导致城乡土地同地不同权。实际上在我国广大农村,真正用来种植粮食的毕竟不是全部土地,除了种粮之外的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四荒地等,这些土地目前在太泛化的粮食安全政策下,也不能进行抵押贷款与商用,不能够进行自由流转。其实农民的宅基地与粮食安全关系不大,不能用来生产粮食。国家应该对承担粮食安全的基本农田进行严格限制,除此之外的土地经营应该放开,这样也能够激活农村土地使用效率,让农民获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经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生着的客观事实。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的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土地管理法应该允许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确保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并遵循城乡土地同等权益要求,给予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的抵押权,以此解决农民在扩大再生产以及兴建房屋时面临的借款难问题,扭转资金一直向城市单向流转的不利局面,也以此激活农村生活与消费。宅基地等少量土地私有是“居者有其地”的最终归宿。一方面,现行政策中,宅基地都是农村居民自用建筑用地,允许在其上所建筑房屋,国家也允许办理房产证,只是因为不是国有土地出让性质,不能抵押贷款,但在当地农村确实也能流通,也事实上存在流转,国家允许宅基地私有(产权),国家仍然可以通过征用交易税、遗产税和调节税率等方式控制宅基地的间接流转。另一方面,允许宅基地私有,加快宅基地流动增值,对国家对农村居民实在是共赢的局面;而且在确保耕地牢固控制在国家手中之后,宅基地私有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落后的农村逐步建立与完善起来,用市场经济方法盘活农村土地:同时,宅基地私有后,农村房地产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可以增加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流动,特别是解决了长期制约农村发展的资金瓶颈,解决国家对农村居民长期无偿支持工业化的补偿问题,实现全社会的公平竞争。同时应该坚持6条底线:坚守基本法律不违背、耕地保有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粮食产量质量不降低、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生态环境不破坏。在此基础上,应采取措施,促进资金向农村流动,为农村发展提供强大原动力。这些措施包括:设立统筹城乡产业投资基金,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支持建立区域性非上市公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和林木产权交易市场;设立各类农副产品期货交易市场,使农民和农业企业实现套期保值,抵御市场风险;开展村镇银行、农村信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发挥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市场运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培育土地质押担保中介机构;逐步构建农民土地质押的风险分摊机制,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等。
第三,坚持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我们的《宪法》里,也明确规定矿山属于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所有”也应当是全民所有。但是,一些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似乎只落实在字面上,而实际上却变为极少数人所有。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不仅是我们现在活着的所有公民的,也是子孙后代的,我们祖先给我们留下的一份大多是不可再生的矿产,不应当把使用权完全给少数人用来暴富而挖光、造光、花光。现实中,实际上,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带来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理不当,所有权将被架空,变成一纸空文,而拥有使用权的人,事实上拥有了所有权,成为实际的主人。这就是很多矿山老板“一夜暴富”或“一次暴富”的症结和原因是所在。改变这种状况,并不需要改变这种所有制,主要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使用权转让的制度、方式和程序,比如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和挂牌,同时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税漏税。
 

           

梅香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