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使当事人向违法机构赌命运的医疗损害鉴定“土政策”


 

医疗体制撒不起第一个谎言系列(86)

    撒了一个谎言,意味着就要接着撒一百个谎言来掩盖这个谎言。而这一百个谎言里总会有破绽。这是中国的父母告诫其子女诚实做人时,常常讲的道理。
    许多年以前,我国医药卫生行业“饥不择食”地撒了一个在当时并没有清楚认识的“谎言”。许多年来,包括患者和医生在内的民众不同程度而又难以看到尽头地为一百零一个谎言买单。人们惊奇而惨痛地发现,医疗体制内原本撒不起第一个谎言。 ——题记

    2012年11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已下发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至2013年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等20家机构榜上有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上述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医疗体制撒不起第一个谎言

    广东高院的该举措受到了较多的“正面”评价,较少的“负面”质疑。“正面”评价多认为它继去年11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后,进一步终结目前医疗鉴定市场的乱象,尽可能减少诉讼双方借用社会关系及金钱来影响鉴定结果,有望破解医疗纠纷诉讼的困境。“负面”质疑指出名册的制订已超越了地方高院的职能范围。

    笔者注意到,广东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名册(2012至2013年度),都是违背司法解释和国家法律,剥夺当事人某些关键权利的“土政策”。这些“土政策”不仅超越了地方法院的职能范围,而且直接违法。

    高级法院带头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0号是至今生效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都没有违背法律“制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权力。这本是法律常识。以“〔1987〕民他字第10号”为编号的司法解释更直接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该《批复》针对的就是地方高级法院下发的关于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高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名册(2012至2013年度),限制了当事人直接选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负责制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的权利。迫使当事人向没有机构依据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学会赌命运。广东高院迫使患方“自选”或“摇珠”选的机构名单中,不仅有合法的鉴定机构,而且有非法的“鉴定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非法的、无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医鉴办”合法化。对于医学会的“医鉴办”,主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缺乏依当事人举报追究其责任的法律依据。即,医学会的“医鉴办”是不受国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约束的非法“鉴定机构”。

    因而,广东高院还貌似合法地部分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举报查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违法行为的权利。

    高级法院带头违背司法解释、国家法律,出台“土政策”,对司法威信和法律权威将带来直接的损害。

    高级法院里的谎言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民事案件,对专门性的科学问题,依申请和依职权委托法定机构鉴定,本是十分常见和简单的事务。多年来,中国的医疗鉴定市场却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乱象,这与人民法院屡屡超越法律所赋予职权,舍弃法律所规定职责,把司法任务“规定”给法律外势力把持,不无关系。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这些法律上的命题,这些法官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屡屡被“委托”给无资质、无权限、无能力的机构“鉴定”。以此抛弃人民法院在司法职责上的担当。《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均规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手段只有两个: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这个“科学技术手段”只能是自然科学(医学、法医学等)上的技术手段,不能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上的“手段”,因为不能要求鉴定人比法官更懂法学;这个专门知识也绝不是法学知识。专门鉴定直接解决的问题也不应当是违规性、违法性问题。

    在过去多年以来,我国医疗损害民事争议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医疗医药违规和医疗医药违法问题,较少涉及医疗技术问题。部分高级法院把单方违规违法问题(医疗医药违规违法难见患方串通医方违法)交给案外机构“鉴定”,是医疗医药法律在司法上的谎言。因为,单方违规违法造成患者损害,本来就不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包括不应当得到免责的保护和不应当得到减责的保护。

    把法律问题(区别于司法涉及的科学问题)舍弃化和“鉴定化”,实质上是医疗民事司法的非法“陪审团”化。因为这样的“鉴定”干的正是法官的活儿,篡夺和掌控的正是法官的权力。在国内外的法律制度上,只有国外的刑事陪审团拥有这样的权力。

    因而,广东高院等一批高级法院违法制定指导意见,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司法解释性文件,实则《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企图使遭人唾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合法化,非法“陪审团”合法化的谎言,早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专门问题鉴定的范畴。(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