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步入法制轨道


  文/蔡红东

  

  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10月3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

  

  有资料表明,我国自2004年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汽车召回的数量和次数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实施召回48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98.6万辆。但国际汽车巨头依然存在“轻慢”中国消费者的问题,并没有做到“应召尽召”,抑或是因国家质检总局“干涉”才召回。比如说,2010年1月,本田汽车在北美、南美、欧洲、南部非洲以及亚洲等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和City型汽车,但唯独不包括中国内地;2011年3月,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丰田汽车就车辆召回事件做出合理解释后,丰田汽车才宣布在中国大陆召回5202辆进口雷克萨斯RX300/350汽车。

  

  当然,这与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健全有关。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不能有效督促车企实施召回。比如说,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我国即使车企发现有产品问题而违规不召回,最高只会被处罚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在美国将动辄背负上千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假如问题重大,车企负责人也要给“说法”,2010年丰田汽车总裁丰田章男本人就前去美国接受议员质询。相比之下,在违规成本低廉的情况下,权衡昂贵的召回成本,在中国不召回成为众多跨国车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的“明智”选择。

  

  不管怎么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法规作保障,市场经济就显得苍白无力,很难发展壮大起来。令人振奋的是,汽车召回条例历时十年终获通过,这是我国专门针对缺陷汽车产品实施的召回条例,彰显了法治经济的信心和决心。

  

  按照条例规定,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对其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数据显示,我国汽车保有量约2.5亿辆,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却占世界的16%。事故的发生,当然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但是汽车本身安全技术被忽视是重要原因之一。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自11月28日起,召回部分进口2012年款梅赛德斯—奔驰两门E 200 轿跑车/ E 260轿跑车/ E 350轿跑车,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2日至2012年6月29日。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922台。因供应商制造原因,受召回影响车辆的右侧车窗气囊展开时,气囊缝合处可能发生破裂,不能对车辆乘员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增加特定情况下乘员在碰撞中受伤的风险。

  

  在发现自己生产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后,宣布如数“召回”和“免费维修”, 防患于未然,这无疑是明智之举。虽然会使车企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市场。同时,这也是必然的、正常的,也不必大惊小怪。随着汽车召回条例的实施,汽车消费领域的“缺陷产品”都将难逃召回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