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6打工仔自卫缘何全入班房


 

 

湖南6打工仔自卫缘何全入班房

                       

 

湖南6打工仔在江苏常熟市遇袭,自卫缘何全入班房http://you.video.sina.com.cn/b/59853192-2354711714.html(发案现场视频链接)

 

关于纠正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离奇枉法判决的


尊敬的广大网民朋友:

    
 
我是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向大家反映一起发生在我儿子身上的离奇冤案,请你们关注并督促纠正江苏省常熟市法院此前的一起离奇枉法判决。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30/68/76/3_1.html

十九歹徒持刀入室砍人安然无事,六打工者奋起反抗被判刑三年


一帮黑社会马仔手拿大砍刀,冲进公司的办公室砍人。办公室里的人拿出菜刀奋起抗击,终于击退外来行凶者。报警后,警察不仅没有及时抓捕外来行凶者,反而把办公室里的六个外来打工者拘留了起来。尽管家属抗议,律师进行了无罪申辩,但最终检察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公诉,法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判刑,六个外来打工小伙子不论轻重,全部被一审判了三年。这样离奇、荒诞的事情,就发生在了我们的身上。
      
我儿子何强于今年正月到江苏省常熟市姨夫徐建忠的忠发投资公司上班。
41日,江苏省常熟市叶家益安排社会不良人员到了徐建忠家里,并恐吓他的家人。徐建忠与叶家益有经济纠纷,迫于叶家益的淫威,也不想与对方闹事,想用50万元和对方结清算了。要求何强和对方协调,对方也答应了这个条件并约好42日上午在常熟枫林路的莱雅咖啡厅见面。当时洽谈很顺利,对方也称向叶家益汇报以后再打电话联系。中午对方给徐建忠电话当时忙,是何强接的电话,对方态度恶劣在电话里还骂人,扬言要到公司来闹事,何强当时认为只是在电话里恐吓而已,没太在意。
     
不料,
42日上午1240分左右,有19个黑社会的凶手个个拿着砍刀冲进二楼忠发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有6个员工,冲进来就拿着砍刀架在张胜和陈强的脖子上,并动手打何强,当时在场的还有龙云中、张人礼、李毅夫,对方一进门拿着砍刀在办公室里砍人,当时他们看到秘书小江报了警,他们马上逃跑。事后何强去城北派出所反应情况后回家,到了48号城北派出所打电话给徐总说要他们去反应一点情况,没想到一去就没有回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513号转逮捕,到89号法院判刑3年。
      
迄今为止,对方
19个黑社会的凶手一个都没有抓到。48号到89号法院判刑前,我去过城北派出所,想找他们说理,他们没有一句解释,就把我赶出来,要我走。我去找副局长庞月海,每到门位打电话给他,他从不见面并说不认识与不知道案情为由推诿。每次都是安排不同的工作人员和我见面,我口头要求取保,他们说:你们是湖南人外地的不能取保。
      
后来,我又去了苏州市公安局。那天是局长接待日,一位女局长接待了我,她说的很好,她说:会派专案组来。
511日我与苏州市和常熟市的局长见面,苏州市的陈局长说三天内会给我一满意的答复,没想到三天后,也就是513日,他们给的却是逮捕的答案。 后来我又到了市里政府的信访办,把事情的经过和他们讲。他们说:这个不是他们管的,与他们无关,不关他们的事。我当时好气,就说:你们是常熟市的父母官,为什么不关你们的事。我说如果我把媒体和记者叫来时你一定要这样说。其中有一个说,那你去找市长,可是我打了几天市长办公室电话一直没人接。后来我又寄了挂号信到市长,可是一直没有回音。我又去了苏州市公安局好几次,可是他们不在单位没有见到。
      
后来,我又多次去了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还有好多单位,做为孩子的母亲千里迢迢,东奔西跑,为的就是想为六个孩子讨回公道。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律如此健全、公平透明的今天,还是有这样离奇、荒诞的事情发生了
——在自己的公司里,奋起反抗前来行凶的人,却被检察院和法院以所谓的聚众斗殴罪公诉并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如此判罚,实在让人心痛心碎。
      
司法的正义是社会最为重要的正义。请广大网民朋友及各级领导站在孩子们和我们所有家长父母的位子想想吧,六个孩子真的没有错,他们完全是正当防卫。面对恶狠狠的拿着大砍刀上门砍人的歹徒,他们反抗只是为了保护自已。他们根本就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恶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和后果,更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如今,上门砍人者一个都没有抓住,我们这些奋起捍卫自己正当权益的人,却被无辜地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只怕在全世界的司法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

    
为此,我们泣血请求广大网民朋友及领导对此事给予关注,并帮我们讨回公道,督促一审法院及时纠正离奇、荒诞的错误判决,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万分感谢
!

 

  附:何强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何强母亲苏金林的委托,并经何强的同意,本人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通过履行辩护职责,认为本案基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从而使本案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进而导致全案定性错误。为协助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的处理本案。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意见,请充分考虑并希望得到采纳。1、何强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依刑法理论和实践已成共识的观点,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客观方面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的殴斗。结合本案,何强等被告人都是来自于千里之外的湖南省冷水江市或新邵县到江苏常熟市的打工者。其中有被告人到常熟市只有几天的时间,人生地不熟,且事发之前于对方当事人曾勇等人素未谋面,更无个人之间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之争。故无论从主管还是客观方面,何强等被告人根本不具有所谓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的心理状态。从而也就不符合构成聚众斗殴应当具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构成要件。2、何强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拥有合法的正当防卫和私力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为身份的高低而受到减损,也不因一个人曾经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就会丧失这种权利。并且当公民遭受严重暴力威胁的时候,法律又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以任何的防卫方式、手段、工具来制止这种暴力威胁,法律鼓励防卫人运用一切可以使自己免受侵害的手段和方式以保全其人身安全。结合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并具证明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可清楚的表明:20114212时许,曾勇等19名歹徒手持十余把砍刀,气势汹汹破门而入,随即用砍刀架在张胜、陈强的脖子上,且动手对被告人何强实施人身攻击,并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此时此刻,此时此景,面对这样一切可能而至得灭顶之灾和生命危险,被告人何强才抽出藏在身上的菜刀逼退了曾勇等亡命之徒。试设想,如果当初没有何强等被告人的抗争,当时会发生怎样的结局呢?也许而且完全有可能这几个被告人不会站在今天的法庭上,而是躺在医院里或已到马克思那里去诉说冤屈了。这样的后果又怎堪设想?尽管这样,纵使在当时如此紧张的情况下,何强等被告人也完全可依国家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采取一切可能的防卫措施,那结果也不堪设想。但何强等被告人仍然只想逼退对方而没有主动攻击伤害对方的意图。从被告人何强持菜刀只是左右挥舞而不是正面向对方进行砍击,以及其他被告人也只是顺便拿办公室的电话机、笔筒、点钞机、杯子等物向对方投抛,再结合对方没有人员受到伤害的结果即可充分证明。综上所述,何强等被告人在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人身已受到伤害时不屈服和妥协恶势力,处于自我保护目的而抱成一团,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反抗措施,其行为正当且至少在常熟市地区范围之内,对今后小数犯罪分子以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是一种有力的威慑和警告,从而可以有效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行为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和社会的倡导,但令本辩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实施正义之举的何强等人站在今天的庭审上且被控以持械聚众斗殴,而曾勇等故意挑起事端,上门寻凶的作恶之人却逍遥法外,恳请法庭明察!

 

 

 

 

                         何强母亲 132 1738 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