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有利社会发展


 企业破产法有利社会发展

     这是作者1983122日就破产法颁布,

     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

 

 

  新华社北京电 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

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什么要制定

破产法,实施它的意义何在,它的实施会不会引起些不安定因素?

  记者就人们所关心的这些问题,访问了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

小组组长曹思源。

  曹思源在谈到为什么要制定、实行企业破产法这个问题时说,

企业破产在我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多年来,我国国营

企业中有四分之一左右发生亏损。这些企业的资产已经亏损完了,

失去了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实际上已经破产,只不过以前我们

没有采取破产处理办法,而是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就是让这些

企业长期地、无偿地占有其它盈利企业的劳动果实,人为地掩盖

了破产。实行破产制度将改变这种状况。它对增强企业活力,提

高企业素质,加速技术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高效率地向前

发展,都是有利的。

  曹思源说,今年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可以由于依法宣告破产而终

止。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

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确立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法律

基础,划清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破产责任的范围。即:全民所

有制企业一旦宣告破产,将以国家委托它经营管理的那部分财产

抵偿债务。民法通则中的这一规定,需要通过颁行破产法来落实。

如果不让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那就等于要让国

家长期承担无限责任,替这些企业年复一年地偿还它们所欠债务。

那种保护落后的办法同时也就挫伤了先进企业的进取精神。

  曹思源说,当然,在目前我国的价格、税制体系尚未理顺,

原材料燃料提价,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间开展竞争的确

有些不合理的因素。但这并不妨碍实行破产制度。经济竞争有两

种:一种是部门内的竞争,一种是部门间的竞争。对于同一部门、

同一行业来说,价格、原材料等因素是大体相同的,但为什么有

的厂赚钱,有的厂却不赚钱,甚至发生亏损呢?这里面主要就是

一个经营管理的问题了。所以说,在价格体系没有理顺等情况下,

同部门、同行业内的各个企业在同类产品的花色、品种、质量、

性能、成本等方面展开竞争,是完全可能的。实行企业破产制度,

恰恰能为价格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它可以形成这样一种经济

机制:企业如果经营管理水平低、节能能力差、原材料燃料消耗

大,导致严重亏损,就要被淘汰。这将使广大企业别无选择地、

想方设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挖掘潜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产品少涨价或不涨价。

   “有些人担心,一旦实行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纷纷破产倒闭,

工人大量失业,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吗?”曹思源在谈到这

个问题时说,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又是不必要的,因为一

个社会的物质生活需要,总是有赖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才能基本满足,因而不可能发生淘汰多数企业、抛弃大部分生产

能力的情况。即使像美国那样,在战后五次经济危机时期,企业

的倒闭率也只有0.5%左右。据统计,1982 年我国的大中型工业

企业中,净亏损总额超过固定资产净值的占0.9%。 如果实行破

产法,压力变为动力,破产的企业必然比过去没有这种压力时要

少。而濒临破产的企业经过严格条件下的整顿之后,仍然无可挽

救而不得不宣告破产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关于破产企业职工

重新就业前的生活保障问题,国务院已于今年7月12日发布了国

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暂行规定,对这个问题已经提出了解决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