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权投资基金业政策解读


成都股权投资基金业政策解读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卢宇律师
依据: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5、《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工商注册
1、设立形式: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公司制或者合伙制企业设立。
2、设立要求要求:
2.1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须以货币出资,其中合伙制企业的资金须委托银行托管。
2.2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
 
二、备案要求
1、对于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进行备案,备案依据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对于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成都市发改委备案的,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A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B、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C、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75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D、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
1、对投资企业的条件要求:
A、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B、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C、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D、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E、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2、补偿和补助项目的项目对象要求
 A、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B、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C、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11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D、在《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3、补偿实施与标准
A、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B、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C、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二)其他奖励(地方财政补贴)
1、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500万元以内;
2、投资成都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每笔投资奖励10万元;
3、在成都市新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交营业税属于市、区(县)部分的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4、在成都市新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交企业所得税属于市、区(县)部分的,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成都市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市、区(县)地方部分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