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广西国土资源厅开拓创新,近日出台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度将矿产勘查项目的年检权下放到市、县级国土部门。对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检。
《办法》要求,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年检工作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区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部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20%。
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项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组织实地检查;已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当年可不再进行实地检查。
《办法》明确,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检。
《办法》还对年检内容、时间和程序、材料报送、年检结果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公开处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探矿权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蒙志献)
广西开拓创新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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