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游戏”规避的逮捕权


行政机关有令不行,司法机关有法不依,堪称当今中国最严重之腐败,最近在辽宁省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见证了上述情形。

案情较为简单。一个刑警大队长,一个经侦大队长,一个省人大代表企业家,三人关系甚好,洗澡唱歌形影相随,一同乘机观摩球赛,互为借款极为频繁。在此期间,经侦大队长打电话给企业家,为其亲属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企业家当即同意并将200万元通过其公司汇入经侦大队长亲属的银行卡。之后,由于经侦大队长与刑警大队长竞争同一职务和工作矛盾等原因,关系恶化,刑警大队长则与企业家由于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走得越来越近。

上述借款不到五个月,经侦大队长被双规逮捕。企业家和刑警大队长证明经侦大队长利用查处税款的职务之便,让企业家为其购买一辆路虎车,后因买车不成最终索贿200万元。

经查,20104月,该企业家也曾通过经侦大队长向其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亲属借款200万元,均有银行记录。

此案由辽宁省某地级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624日立案侦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决定逮捕的规定,报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经侦大队长,但未获逮捕决定。就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不逮捕即放人的最后一天78日,该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当即作出撤销案件指定区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决定,该区检察院于当天立案、当天再次刑事拘留、当天提请逮捕,当天由该地级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至此,用“下放一级”的方式完成了“上提一级”决定逮捕的游戏。

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职务犯罪由一个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起诉的诉讼体制弊端而下发的强化内部制约监督的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作为辩护人,我在法庭上猛烈抨击了这一故意规避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赢得了旁听席上经久不息的“违法掌声”。

去年,我在四川也曾受理这样一起案件。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对一名前国企官员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后,而该区检察院竟然做出“上级不捕直接公诉”的决定,被告人被径直公诉至区人民法院。

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和刑事律师,我对这种藐视领导关系、滥用逮捕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践踏诉讼制度的行径,不知道应当做出怎样的评价?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仅仅“作秀”般的内部制约监督是绝对行不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进行体制性的剥离已经不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