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确立的是联省制度,相当于联邦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竟然是联省制度,相当于美德联邦制度,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107-100条明确列举了中央和省、县的权限。省、县的立法权限,既然是受宪法保障的,中央非经复杂、艰难的宪法修改程序,不得立法侵犯省、县自治权。让人惊叹不已!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省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一○  省警政之實施。

  一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一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第 110 條 (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一○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