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确立的竟然是联省制度,相当于美德联邦制度,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107-100条明确列举了中央和省、县的权限。省、县的立法权限,既然是受宪法保障的,中央非经复杂、艰难的宪法修改程序,不得立法侵犯省、县自治权。让人惊叹不已!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省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一○ 省警政之實施。
一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一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第 110 條 (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一○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