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红牛”永远红下去


我们要“红牛”永远红下去
 
日前,国内市场存在较多“维生素营养液”、“营养素饮料”、“维生素咖啡饮料”等产品使用与第878072号相近似的“红牛”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为确实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响滩工商所出动执法车辆23台次、出动执法人员43人次对该管辖区内的五乡一镇二社区的相关市场和相关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其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有涉嫌生产侵权红牛维生素营养素营养液的7厂家 (广州市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山华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红骏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威尔乐饮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哈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案情一经查实,则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