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一谈产业即色变


  近日,笔者有机会和一位高校教师讨论关于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问题,在深深感受到了她对于当前国内工业遗产保护的拳拳之心之余,笔者也发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她对于用合理的产业开发来促进工业遗产保护的提法很敏感,甚至达到了一谈产业即色变的程度。按照她的观点,对于工业遗产这类具有相当文化意义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都不能够用文化产业的手段进行开发,否则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文化建设的重视,对于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广的力度都在加大。应当说,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以及对于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这类具有相当文化意义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的保护和推广手段处在一个不断多元化的过程中,而文化产业开发也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但是,如上所述的观点却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是十分普遍,以至于只要一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文化项目谈及产业开发,就会招致“只会向钱看”等种种措辞严厉的指控。

  当然,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谨慎的态度无可厚非,因为其出发点是立足于对文化本身的保护,而且的确是有些不恰当的产业开发是冲着钱而非文化项目本身的意义而去的,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和后果。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更为开阔的视野来看,文化产业作为现代经济当中一个不可或缺但同时又不同于其他产业经济形式的组成部分,尊重文化发展的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本来就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因此,尽管本着保护文化的出发点持有谨慎的态度并没有错,但是对于能不能用文化产业的手段开发,还是有必要进行辨析。

  首先,并不是所有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文化项目都不能使用文化产业的手段进行开发,即使是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的保护和开发也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否则就会变成曲高和寡的自弹自唱。虽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大部分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已经被纳入到了市场经济之中。因此,虽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而言,对其的发掘、保护和传承是第一位的,但是如果要对其进行推广,则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工业遗产的保护为例,如果不能对其进行适当的产业化开发,那么许多大型的工业遗产园区不仅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连生存都将难以为继。再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其成果既能用来展示,也可以化为能够进入市场的文化商品,那么保护和推广的效果只会更好。

  当然,持有这种观点并不意味着承认现有的很多对于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文化项目的产业化开发都是合理的,更不意味着所有的此类项目都适合进行文化产业的开发。实际上,正如上文所言,文化产业本身即蕴含着对文化的尊重和对经济规律的遵循,只是现在很多打着文化产业旗号的产业开发并不是真正的文化产业行为,而是以圈地、圈钱等为目的的急功近利的商业行为,正是这种商业行为使得人们不仅对于文化产业的作用产生怀疑,更对用产业手段进行文化项目的开发抱有敌意。另一方面,承认产业开发的可行性,并不等于所有的文化项目都适合产业开发,这是一种必须要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正如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果都能够市场化一样,也不是所有的遗址都适合园区式的开发,对于那些不适合园区化开发的项目,我们只能够更尊重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而不是贸然用产业化的手段进行开发,或者硬逼着它进入市场寻活路。

  其次,对于用文化产业手段开发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文化项目的另一个怀疑来自于一种担心,担心这样会导致政府不去承担应有的文化投入,而是将所有的事情都推给具有不可预知性的产业和市场手段。实际上,对于一个具有合理的文化建设理念,以及合理的文化投入机制的国家而言,产业化的开发手段不意味着政府在文化建设上的低投入,而是意味着政府的投入更加科学和合理,资金使用更有效率,而政府和市场的分界也更加准确。其实,不仅是具有商业追求的资金投入要讲求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以利润表示的结果,即使是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的资金也应该讲求使用效率和结果,因此,政府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完全可以利用产业化的手段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又不必单纯追求利润。此外,在有些领域,政府的过多参与只会破坏市场手段起作用的环境,压缩市场手段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对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文化项目的保护和开发的手段,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文化投入的机制,以及一个公开透明的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评价的体系,而不是一味地否定文化产业手段的介入。

  因此,面对采用文化产业手段开发文化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能性,真的没有必要故步自封。与其一谈产业即色变,还不如好好考虑如何更合理地利用产业化的手段,更好地保护和开发这些文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