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的“药性”在哪里?


  药家鑫已经伏法。但是,药家鑫案的“药性”仍在。

  本月初,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药家鑫杀人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张显侵犯其名誉权,法院随即接受了告诉。

  死刑的存废,在当下中国的法律界开始成为了一个问题。从法律和刑罚的演进来说,这是必然出现的一个进程。而且,随着生命价值的愈发凸显,生命价值的抽象性也将与个体行为的具体表现渐行渐远,报复刑主义虽无彻底隐遁的前景,但也将被压至狭小的空间。不过,正像本栏评论在药家鑫一审获刑后所言:“只要死刑的刑罚存在,药家鑫的行为,无疑是最适合这个刑罚的行为。(《李斯特、肖邦与中国农民工》)”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恰当适用了实体法律的刑罚,都能对社会起到正面的“告示”作用。把公众关注的案件,变成公众“审理”的案件,可能会产生适用实体法律的个案成功,但却更有可能是法律之于社会功用的失败。药家鑫案将于社会继续挥发着其“药性”,其中的道理正在于此。

  从职业操守上看,药家鑫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张显的辩护策略和手段瑕疵明显,追求“正义”所采用的“非法”途径明眼可鉴。然而,不能不承认,张显是这个社会的把脉大师,他把准了公众普遍相信“权、钱能使鬼推磨”之脉,把准了公众对“为富不仁”的现实愤懑不已而又无可奈何之脉,把准了公众中普遍存在的对公权力不信任之脉。由这样的“社会之脉”,张显只需杜撰一些与此“脉”相契合,而又在人们常识范围内的病症表现,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调动公众舆论,进而对案件审理的公权机关保持强大的公共舆论压力。

  实际上,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其所主张法律权利、履行司法义务的范围,只能局限在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及其后果的范围内。因此,张显即使败诉于眼下的这起名誉权官司,也不会消除他所把准了的“社会之脉”。而这,也正是“产出”了药家鑫的社会,应该从药家鑫案中汲取的有益之“药性”。

  判定张显是否违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消除张显所把准了的“脉象”。近两年,公权机关制造的种种蹊跷古怪的“死形”,司法机构制造出的数起人命关天的“赵作海式”的冤案,都严重地消蚀了公众对司法机构公正执法的信任和信心。公众对社会正义实现途径以及现状的普遍焦虑,必然体现为公众舆论表达上的某种程度上的躁动。

  因此,要消除公众对社会正义焦虑的“脉象”,药家鑫案的那点“药性”,充其量只是“药引子”而已,用来除病,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