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刊登实习记者李勇的文章,题为“微软麻烦制造者倒下了”(简称“该文”),读后有感。
由于“该文”作者李勇(实习记者)所引述的关于永中科技破产的某些事实不够准确,就对其大加批评(或讨伐),显然不够公平,这无异于“拿他人出气”。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2008年3月11日,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与百慕大永中科技(Evermore Software, Ltd.)签订“重组协议”,确认了无锡永中科技公司是中外合营企业,不仅仅是合资企业,保证按照此协议修改“合营章程”以及“合营合同”(见“重组协议”的3.1.1条款)。既然永中科技是中外合营企业,那么,永中科技公司就该有“合作运营”的章法,双方不得违约,这是常识。
大家知道,永中科技董事长方存好是中方股东委派的代表人,根据上述“重组协议”的3.1.2条款,即“保证其所委派的董事就本协议所约定事项,作出并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但是,很不幸的是,由方存好主持的设立“永中软件”、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重大事项,均未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因而违反了永中科技“合作经营“的宗旨,仅代表了中方股东单方面的利益,同时,严重损害了外方股东的核心权益(比如: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机密)。这是明显的中方股东违约在先的行为。既然中方股东违约在先,因而,外方股东百慕大永中就自然有权继续遵照“重组协议”的既定宗旨单独行事,即继续研发、经营永中集成Office的中外业务。
在“该文”中,记者李勇还说:“据知情人士透露,无锡科创的高层曾在私底下表示,向法院提出永中科技破产是“上面的要求”。我们要问,是中方股东违约在先(掏空永中科技),最终导致永中科技破产,还是“上面的要求”致使永中科技破产?中方股东违约在先的事实,“上面”知道吗?“上面”凭什么要求永中科技破产?不能把中方股东违约在先的责任统统推给“上面”就算完事。
“该文”还透露:“2010年12月7日,永中科技因未能及时清偿相关费用,且资不抵债,被无锡科创告上法院,要求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认为,无锡科创有权要求对永中科技进行破产清算,且永中科技对该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决定受理该破产申请,... ...云云。“在此,我们要问,为什么永中科技(董事长方存好)对该破产清算申请不提出异议?面对如此重大事件,中方股东代表人方存好与外方股东事先通过“气”吗?召开过相应的董事会吗?如果没有召开公司的董事会,征求外方股东意见,就默认了破产申请人的要求,这岂不是又违反了“合营”无锡永中科技公司的宗旨?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虽然微软麻烦制造者永中科技倒下了,但是,真正的微软麻烦制造者百慕大永中科技并未倒下,正高举海峡两岸ECFA协议的旗帜,与各有关方面据理交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奋勇前进在正确的大道上。
说明:“该文”作者似乎认定永中科技破产已成“定局”,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破产清算的执行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