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核价标准简便易行,宜完善后推广
不久前,深圳市制定了《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在该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以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深圳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也就是税务机关通常所称的“孰高”原则。
应该说,这是一个能够大大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的做法。此前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一般是由价格评估机构首先对交易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税务机关按照这个评估价和交易合同价,本着“孰高”的原则计征税款。此前传言因虚假合同交易价格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是缺乏基本常识。
但由于对每一套拟交易的存量房实施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压力大,交易成本很高,很多城市在多年前因此推出了存量房“基准价”制度,即由房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设年限、房屋朝向、层高、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基准价,税务机关按照交易合同价、基准价“孰高”的原则征税。
基准价虽然多数高于合同交易价格,但一般都低于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因此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就深圳市新政而言,每半年公布一次参考价,这对于房价仍处于上升通道的交易环境下,无疑是体现出了“惠民”的特点。
但深圳市在具体做法上,也有需要进一步改善的地方,比如参考价“不透明”的问题,估计是因为对评估价格仍不够自信,害怕公开后容易引起纠纷。但这样的做法,肯定会影响参考价格的公信力,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据了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一些城市推广由税务机关开发存量房价格评估软件的做法,未来或许还要由税总局开发统一的软件。但笔者并不赞成这一做法,因为由税务机关单方面核定计税价格,对于纳税人而言,明显缺乏公信力,容易造成纠纷。因此,在征纳之间,最好还是有一个核定计税价格的“第三方”。
笔者以为,深圳给二手房核价的做法简便易行,宜在进一步完善之后,在全国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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