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敛财近半亿咋那么容易?


区长敛财近半亿咋那么容易?

    据2011年8月10日新华网报道:原深圳龙岗区常务副区长钟新明涉嫌受贿4000万受审。

    看过相关报道之后,就是不明白,现在的官员都是咋了,只要稍微有些“重量级”,不被揭发都是清官,只有“有事”,一查都是巨贪。

    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社会还有很多巨贪在“潜水”,都是在边腐边升。巨贪常时间不倒,我分析有如下原因:

    首先,作为我们普通民众及这位区长的身边人来说,即使知道其是一个大贪官,但一般情况下都不敢去主动实名举报其违法行为,区长权力大,关系网又强,民众举报后怕无济于事,又要担被报复的风险,从而致使贪官敛财肆无忌惮。

    其次,作为贪官本人而言,权力越大越无法得到有效监督,身为属下,即使有监督的权力机构,但在现实工作当中,却往往是有名无实。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再则,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在惩处贪腐官员上太多于宽松,没有放开死刑范围,加大惩处力度,在贪官眼里,认为大胆搞贪腐与贪腐被惩处的比例是不成比例的。搞贪腐则一生富贵荣华,一旦事情败露,判几年刑期就可出来,往往贪腐的钱财与所要受到的惩罚是不相对应的。这往往增强了贪官们的饶幸心理,借权搞腐败。

    所以今借此文,一是建议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重赏敢于举报贪官贪腐行为的人,我相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我们就应给以相应的待遇。

    二是建议我们的相关部门不断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出台更为完善的政策法规去制约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工程招标上与党政用人上要完全实行民主决策,在公开上不防借助于我们的电视网络媒体,让民众都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只要政府事项都公开于众,尽显阳光之下,贪官搞腐败行为是不容易就能轻易得逞的。

    三是建议我们的党和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惩处力度,严惩贪腐官员,并适当地增加贪官的死刑范围,对于贪污钱财的官员而言,应该定一个民众最大的忍耐度,也就是规定一个死刑分界线,比如说这个数字是一千万,只要贪污超过这个线,就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不给其再生的机会,这个标准应该是无论任何人,无论任何地位,也不准任何人有任何理由去袒护。官员代表的是党和政府,搞贪腐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的党和政府也是够宽容的了,既然贪官对不起党和政府,我们也无需让其再生,有多大的贪腐就应得到相应的惩罚,只有法严才会遏制贪腐的继续,才会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地和谐与稳定。(冯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