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院长纪检书记“开房门”想到的


   

   最近,襄阳市樊城区法院院长范海涛与该院女纪检书记柳华梅在某宾馆同处一室达1小时的视频和就此引发的“开房门”话题在网上热传。很多网友的观点都是要求有关部门对两位当事人严查严办,有的网友甚至是幸灾乐祸地指责共产党的干部是如此腐败等等。对于这些网友的言论和观点,有一点我是同意的,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党的纪律面前,党员应该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党纪就应该受到党纪处理。

    但是,“开房门”事件能给我们的警示仅仅是以上说的这种观点吗?不是!

    对于“开房门”事件我一直有一个疑问想在网上寻找到答案,但网友的各种回帖中我均没有找到我想要的答案,这让我很失望。

    这个疑问是:什么人非常“巧合”地拍到了“开房门”两位当事人长达1个小时的视频?

    如果能用巧合解释通这件事情的话,可能我就不会有任何疑问了。这样的事情能用巧合解释通吗?绝对不能!既然不能用巧合解释通的话,那么是谁有这样的权利去拍摄公民的隐私呢?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官也是公民,院长也是公民,既然是公民他们的隐私权就不容侵犯。隐私权不容侵犯,那么拍摄这段视频的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视频的拍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我的意思绝不是想替“开房门”的当事人开脱责任,他们应该受到什么样的调查,受到什么样的纪律处分,或者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自然相关部门会去调查和追究。那么,“开房门”事件背后反映出的蓄意密谋跟踪拍摄公民隐私这样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反映了我们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是不是应该也来追究一下拍摄这段视频的“作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我认为首先应该追究这个视频的“作者”的法律责任,因为他已经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次,从法律的角度讲,“开房门”事件的两位当事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有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如果类似这样应该用法律解决的问题,我们却总是用党纪去追究违纪的一方,而不去用法律追究违法的一方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公众对法律的约束力还会有多少信任呢?公民又怎么去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呢?

    近年来,凡是在网上爆料被查办的高官和地方官员不少,人们都在拍手称快。我虽然也为查办贪官污吏感到高兴,但让我担忧的是,这样的事件总是在潜移默化地教化公民可以不用法律约束公民的行为,只要你是帮助党和政府揪出了一个贪官的尾巴,你就可以采取违法的手段。果真如此的话,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至少在我写本文的时候,我还没有看到哪个利用非法手段揭发或者爆料了某个贪官的“举报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至少还没有那个公权部门出面追究“开房门”视频“作者”的法律责任。

    从一定意义说,不追究“开房门”视频“作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枉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