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8
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9(独创)
陈绪国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款,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物权法实施日期,亦称物权法施行时间、生效日期,明确规定了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此,物权法之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与溯及效力遂成为三大法律效力的命题。
物权法效力,主要指物权法应当具备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和应当涉及到的溯及效力。其标志是从物权法开始生效之日起,全部的执行效力、对抗效力一同发挥作用与能效,扎实地鉴定溯及效力,是本法律与各种人的行为关系、本法与他法的能效关系的综合体现。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是新世纪开天辟地的一项伟大的立法工程,关系极其重大,意义极其深远,草案创作要求缜密,笔者才疏学浅不堪重任,只能提出几条粗浅的建议,以便抛砖引玉。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最大重点,一是现行物权法的体例重新安排,二是物权主体与客体的重新审定。两者之间,都有各自的重点。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应当是独立的、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并驾齐驱的另类法典,对于发挥社会主义财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圆满地平衡三大物权法系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将独领风骚,巾帼不让须眉。
现存的物权法已经打破常规,融入了公法和公物权主体客体元素,引进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是纯粹的民法了。未来的物权法典,应当积极扩大成果,将开锣的好戏一演到底。
物权法是逻辑性严密、物权层次众多、错落有致的网络系统的财产法,有源于一般财产法、高于一般财产法的特征,对于确认、保护、调整各种物权,合理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的联合优势,具有决定性意义。
由于受未来民法典体例和物权单行法体例的限制,单行的物权法自然有畏葸不前的心态,束缚了立法眼境,砍伐了相当多的物权法内容,使得现行的物权法逊色了许多。根据国外多个立法例证实,物权立法是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条款是多多益善的。倘若将物权法提高到物权法典的地步,既可以解决单行法本身不堪重任的弊端,又可以弥补单行法存在的许多缺陷,实现立法观念与立法成果的双重收获。
未来的中国物权法典,肯定是以现存的物权法为基础进行适当地扩充的。除了对现有的各编、章、节进行补充以外,重点补充的内容应当有以下一些(续)。
本辞条,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9(独创);下辞条,讨论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0(独创)。
主题: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9(独创):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
建议:未来制定物权法典时,增加“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若干章节,拟归入新增的“制度物权编”,估计可增加100条以上。
集体所有制,简称共有制,其信托物权制度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的信托物权制度,因为村组团体的耕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等权利,村民共有组织的民主、自治权和共管权,城镇集体企业的自治权、共管权和职工的民主监督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均由制度物权法主导的物权模式,故列入“制度物权编”是比较合适的。
(1)增加城镇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及其重点项目
建议:将城镇集体所有制更改为城镇集体共有制,基本所有权为共有权。并着力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范围。
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个部分的信托物权制度。鉴于物权法基本不涉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情势,未来制定物权法典时,应当将这方面的内容弥补进去,或者单辟“城镇集体信托物权”一至两节,所增加的内容应当比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多一些,因为农村集体的有关规定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篇幅了。
笔者认为,对于原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应当来一个全面的甄别工作,应当作一个条分缕析的切割,一分为三:一是地方政府全额投资的企业,应当重新归类为全民所有制;二是集体自筹资金全额投资的,或者是集体企业全部控股的,应当维持集体所有制名称,但应当定义集体共有制。三是除了以上两种所有制以外,对外包括对国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如果是集体控股的,定义为集体合有制;如果是集体非控股的,定义为一般合有制。所谓城镇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应当指第二类物权主体,其余的应当果断地归入其他的物权主体。
有人估计,集体企业已经有80%改制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组合经济形式,物权法对城镇集体企业经济应当有充分的表述。2005年,全国讨论《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时,有的专家学者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归劳动群众所有,怀疑这种所有是否属于共有的一种,实际上有将集体所有制改进成“共有制”的意图在内。
宪法对集体经济的地位和集体经济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主体的物权法不应当回避这一重要的问题。相关技术问题就应当按照物权分离技术来处理,既不能盲目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
(2)增加农村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及其重点项目
未来制定物权法典时,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物权和信托物权的规定应当进行刷新和补充,因为这里面存在严重的纠结和尚未开拓的领域。某些重点物权可能会存在瘕疵,应当将这些瘕疵祛除掉也具有一定难度。不过,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一定会取得胜利的成就的。
第一项:要解决的实质纠结问题,就是要厘清集体所有制的物权主体归属问题。
建议:将农村集体所有制更改为农村集体共有制,基本所有权为共有权。并着力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范围。
我们知道,自从1984年全国统一撤销人民公社建制以后,农村集体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了。就是说,原有的公共物权主体已经被弱化淡化了,私有物权主体已经强化浓重了。在这种情势下,如果再将农村集体定位为“公有制”,就近乎刻舟求剑了。不过,共有制是基于私人同伙或者伙同的经济体制,是高于私有制又低于公有制的物权主体,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重新认定是有帮助作用的。
按照经济学原理的名词解构,农村集体公有制需要具备几个要素:存在固定的集体组织,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归集体所有、统一按劳分配。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以上4个条件,除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实为共有)以外,其他的条件基本上不存在了。有鉴于此,农村集体的物权身份应当降格,应当重新定义为“共有制”。退一步讲,即使是农村恢复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体制,仍然是可以继续延续共有制的物权定义,因为只有全民所有制才是标准的公有制。
第二项:要解决的实质纠结问题,就是要将农村集体的地权准确定位,最好是一步到位地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着力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范围。
建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改为农村集体土地共有权,基本所有权亦为共有权。立即修正各项法律,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着力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范围。
物权法是部逻辑性强的法律,需要对于每一个物权主体与物权状态进行准确定位的,不能如经济法那么抽象与含糊。早在2005年前后讨论物权法草案时,就有很多专家学者质疑农村集体这个主体是不是虚位的?农村集体的土地权利到底是不是所有权等等。这些严重的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
未来制定物权法典时,应当将所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修正为“农村集体土地共有权”或者“农村集体土地占有权”、“村民个人土地占有权”,采取的是物权法的法律标准,而不是其他的法律标准来规定。
回顾一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关于农村集体的地权是混乱和自相矛盾的。在第二编“所有权”之相关章节条款中,定义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之相关章节条款中,定义为“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很显然,其中必有一对并必有一错。
关于农村地权的法律设置,有历史沿革与法律哲学问题。“五四宪法”规定的“国家依据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第八条),这里的所有权指的占有制,农民这个主体是个笼统的说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也不提城乡土地所有权问题,仅提出“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和其他资源(七八宪法“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六条)但 “农业宪法六十条”(《人民公社六十条》的相关含义)的规定是“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出卖。……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第二十一条)
“八二宪法”出台后,即产生了几个纠结。
第一个纠结,是国家与集体、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纠结。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是国家与集体两者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是城市与农村两者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并且波及到数十部法律法规的集体纠结。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倾向,应当首先从修正宪法开始。
第二个纠结,是物权主体“集体”虚位的纠结。
“八二宪法”出台时,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这三级集体均存在,尽管农村通过承包单干制“公改私”改观了一些,但此时物权的主体仍然存在。1984年全国基本消灭了人民公社建制“社改乡”以后,农村集体开始有些虚位了。
第三个纠结,是所有权权能项目上“1比4”的纠结。
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到八二宪法,屡次提及“土地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专指用益物权式占有权(见第四个纠结的推理)。如1984年以前出版和再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所有权】的完整定义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但是,1986年4月12日出台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却由一项权能上升为四项权能了:“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也是四项权能。到底是以宪法为准呢,还是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为准呢?这一项权能与四项权能如何衔接到一块儿呢?至今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
第四个纠结,是修正后的八二宪法暗定政府可以卖地,农村所有权人不能卖地。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各个经过土地改革的解放区便开始冻结了私人买卖土地的行为,“人民公社六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出卖。”占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八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才在后句添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十条第三款后句再修改添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所谓的“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均不包括出卖土地这项关键的土地处分权,对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不能算作实质上的土地所有权,顶多算作用益物权式占有权,如果是集体土地共有权的话,也只能顶多是定义为集体土地共有用益物权。
第五个纠结,中国大陆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程度低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简直是匪夷所思。大陆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制度,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程度远远低于名义上资本主义的港澳台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是在清末时期清政府分别租借给英国、葡萄牙的,租约99年。那里原先名为王有制,实为国有制。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1103平方公里土地、澳门27.3平方公里土地全部是国有化的,私人(单位和个人)没有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权(仅相当于用益物权式占有权),包括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在内。
中国台湾地区也是资本主义制度,虽然没有完全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而土地国有化程度同样地高于中国大陆。据有关资料披露,战后初期,台湾地方政府将日据时期各级政府、会社及日本人私有的土地收为公有。公有耕地约有176045公顷(约181490甲,一甲等于0.96992公顷,等于14.5488亩)占全台湾地区耕地面积的1/5。(载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第382页-朱守银“战后中国台湾地区农地制度与政策变迁研究”)
实际上,还远远不止这些!台湾当局还通过强制性赎买政策,收缴台湾地主的大量田地。1953年1月20日,立法院通过了“耕者有其田法”,规定台湾每个地主所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中等标准水田3甲或旱田6甲,超过此限出租的耕地,全部由当局收购,再以贷款方式卖给农民。通过这一方式收购地主超额土地转卖给农民的达13.9万公顷。(南方南方报2005年10月25日特04~05土地改革铺平腾飞之路)另外,许多城郊和工矿企业周围的田地没有转卖,仍然保留国有制。总之,台湾当局通过强制性赎买措施取得的耕地面积也大约相当于全台湾地区耕地面积的1/5。
台湾耕地面积约2/5即约40%属于国有,这是大陆不敢想象的。大陆耕地面积到底多少属于国有的?这种资料很难调查到,笔者估计不足3%属于国有的(一般指国有农场耕作的土地为国有)。
台湾城乡土地国有化率到底多少,没有具体数字可查,笔者理论估计在40%左右应当差不多。上述提到,台湾耕地面积高达40%曾经归国有,另外,有可能城乡建设用地的30%以上也归国有。王建民、刘红、曾润梅著《国民党下台内幕》称:国民党到台湾由接受变“劫收”。从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国民党共接受日本驻台的机关财产、企业财产、个人财产110亿元旧台币,各县市30%的房屋和占全省耕作面积20%以上的土地。(广州日报2005年8月23日B8版:国民党下台内幕 王建民、刘红、曾润梅著)国民党进驻台湾以后,适用的是中华民国的法律,这里面有大量的土地公有制法律。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和矿地均归属于国有。《中华民国土地法》第8条规定:“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这些水源地、滩涂地、矿业地、瀑布地、名胜古迹地及其荒地,全部为国家所有,在大陆、在台湾均不例外。
1982年中国新宪法出台时,大陆土地国有化率到底多少,官方一直缄口不言。笔者最乐观估计,国有化率达10%已经到顶了。另外,中国还有300万平方公里蓝色领土的海洋面积,按照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说法,可能99%以上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了。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问题,是中国最为纠结的法律制度,涉及到数十部法律的硬伤问题。可以说,它基本上停留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上原封不动,实在是非常遗憾。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个好东西,无论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其他什么社会制度的国家,土地国有化是有益无害的。1872年3~4月马克思的力作《论土地国有化》,痛斥土地私有制的不合理性和罪恶性、掠夺性,指出土地国有化的“社会必然性”,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弊端极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益处极多,中国应当尽快地解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束缚,义无反顾地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笔者曾经在2005年就写下了44万字的《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将继续修改),主要是籍以解析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一系列思维纠结、理论纠结和法律纠结问题,为修正数十部法律提供参考资料。
第六个纠结,中国大陆农村解构集体化之时,正值台湾农村进一步发展合作化之机。
台湾也是人多地少的海岛地区,山地多平原少,农地碎片多整块少,农场数量多规模小。根据国情省情和农情,针对小规模家庭农场农产品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的问题,借助于台湾国有化率相当高的优势,台湾地方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酝酿农地(第二次)改革政策方案,于1982年底公布“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方案”,于1986年以后的农地改革措施并入“加速农村建设方案”继续执行。改革的五大措施之一,就是继续推行农地重划、农地共同经营(合耕分营、合营分耕、合耕合营)、委托经营、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等补救措施。1978年,台湾地方政府开始建立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计划”。仅1983~1986年,共为农户购买台湾地区农机15427台补贴新台币23.83亿元;提供农机贷款76.11亿新台币,协助农户购买农机55518台。80年代的台湾,在增强合作化的同时增强机械化,在增强机械化的同时增强合作化,一直持续到现在。
中国大陆从80年代开始,采取的做法正好与台湾相反。正值台湾大力发展合作化、集体化的时候,大陆正大力解体合作化、集体化,并终于全面解体人民公社制,强制性地推行家庭单干制、私有制、村组制,一发而不可收拾。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至1984年底,中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全国共建9.1万个乡(镇)政府,92.6万个村民委员会。至此,农村人民公社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692页)
这种历史事件要怎么纠结就怎么纠结!?80年代起,中国台湾大搞特搞合作化、集体化和机械化称之为“土地改革”,中国大陆大搞特搞单干化、私有化、手工作业化也称之为“土地改革”。问题在于,如果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这三级集体组织不撤销,包产到队、到组、到户也罢,包干到户也罢,分田到户也罢,“集体”这一物权主体仍然存在,集体化、机械化、水利化、公平合理化仍然有希望的,所谓的“撤社建乡”是不是将这点希望也泯灭了呢?
历史成了一个大姑娘,爱怎么打扮就怎么打扮。30多年来,主流媒体、官府官员对于中国大陆的所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反复无常地渲染、抬举,包括所谓“18勇士血手印”的典型,坚称一贯正确,并且不允许任何人有半句质疑与反对的声音。咄咄怪事!中国农村上下五千年来基本形态就是个单干制、私有制,将合作制、公有制改进单干制、私有制,有什么值得炫耀的呢?非主流媒体、善良百姓一直在质疑“撤社建乡”和单干制的合法性、合理性,质疑小岗村非勤劳非致富单干典型的客观存在,列举山西大寨村、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等集体化农村集体真正典型、勤劳致富的丰功伟绩,无数事实说明了还是集体化好,同时说明了“撤社建乡”是不理智的做法。
1965年,毛泽东主席在井冈山和当时的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张平化的谈话纪要中,有一句推心置腹的警戒性谈话:“我为什么把包产到户看得那么严重?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所有制的基础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基础就要动摇。工业产品卖给谁嘛!工业公有制有天也会变,两极分化快得很。帝国主义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对中国这个大市场弱肉强食,今天他们在各个领域更是有优势。内外一夹攻,到时候我们共产党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工人、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工商业,加强国防?!中国是个大国、穷国,帝国主义让中国真正富强吗?那别人靠什么耀武扬威?!仰人鼻息,我们这个国家就不安稳了。”毛主席逝世以后,及至近三十年来,毛主席的预言一切都应验了!不幸言中啊!
关于集体所有制信托物权制度的建议,暂时就概要地提一些。有些问题看起来很难,但毕竟物权法有一套处理办法。无论如何,修正比不修正为妥,全面修正比局部修正更好。历史是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历史上出现曲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迷惑不解和迷途不知返。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
《“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0888解放地奴宣言》;
《全球面临大规模国际“圈地运动”的严重威胁地方公众的利益不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3·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技术性物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4·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的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5·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出台之经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6·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相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7·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不同之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8·宪法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不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9·集体地权之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性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集体地权之优先权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集体地权之对世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2·集体地权之四大权能效力评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对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城镇集体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5·城镇集体信托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城镇集体民主公布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集体财产公平保护的四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私人财产的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私人增益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2·私人增益所有权的合法规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3·私人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出资人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企业法人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6·公有团体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7·社团法人支配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8·业主建筑物专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9·业主建筑物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0·业主所有权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1·业主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2·业主所有权的的动态平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3·法定建筑区划内的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4·规划车位车库的业主优先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5·业主车位车库的约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6·业主车位的法定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7·业主的自治组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8·业主共决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09·住改商的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0·住改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1·业主共决权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2·业主维修资金与日常共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3·业主费用的分摊》;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4·业主费用分摊的证据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5·物业管理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5·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6·自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7·他物权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8·无权占有与三法融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9·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0·法律限制与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1·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2·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3·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4·制度物权法相对从严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5·担保物权法相对适中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6·普通物权法相对从宽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7·善意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8·善意占有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29·自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0·他物权善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1·恶意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2·恶意占有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3·善意管理人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4·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5·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6·无权占有人之毁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7·无权占有人之灭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8·无权占有之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9·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0·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1·有权占有人正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2·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3·有权占有人正保护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4·无权占有人准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5·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层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6·无权占有人准保护的性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7·占有保护正解概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8·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49·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0·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1·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2·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3·物权法之执行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4·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法律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5·物权法之对抗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6·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7·物权立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8·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0·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1(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1·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2(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2·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3(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3·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4(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4·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5(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5·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6(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6·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7(独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77·修法建议:制定中国物权法典3-8(独创)》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2809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