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竖一
据中国网等媒体报道,2011年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其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进入了再审程序。
此消息,对于关注中国司法公正和“赛家鑫”强奸故意杀人案的亿万中国民众,以及被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家属等群体而言,无疑是一个喜讯。
然这年头“忽悠”之言行颇为流行,而不少国人或机构,尤其是某些掌握有公权力者更是乐此不疲,故笔者于此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赛家鑫”案——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时能秉公执法,而不要忽悠中国亿万民众,以及被害人家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的法官或其身后的某股子“劲风”,届时也许会选择性地“失忆”一些重要事实,而有些国人对于案情等相关情况也不是很了解。基于此,笔者就在这里较为系统地梳理一下。
依据媒体报道,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系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女子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而年仅三岁的王家红也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二审法院,均对上述事实予以了认定。可是,二者却做出了不同的裁判。即一审法院对李昌奎“决定执行死刑”,而二审法院则对李昌奎举起了“免死牌”。具体来讲则是: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诚然,“决定执行死刑”也罢,判处“缓期二年执行”也罢,这都是法院的权力,而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所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且其它相关法规也有同样的规定。
但是,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其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云南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发表“言论”,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
然而,据《新快报》等媒体报道,面对有关社会舆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则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中国民众发表一些“言论”,提出一些“批评和建议”,怎么就成为“公众狂欢式”了呢?田成有副院长作为一个级别不低的审判人员,是按照哪国的法律规定,将亿万中国民众的相关“言论”,以及有关“权利”的具体体现定性为“对法律的玷污”了呢?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抑或是贻笑大方的“双重标准”?
不对呀,退一万步讲,就算自我感觉良好的田成有副院长所指“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完全属实,但作为一审法院的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难道也是未能“更理智一些”?抑或与吾等草民一样是“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的?
对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认同田成有副院长的“高见”吗?
另据媒体报道,田成有副院长曾经强调道:“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换而言之,在田成有副院长的心目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初的审判没有问题。
但是,作为田成有副院长的上司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以及田成有副院长难以左右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却做出了别样的回答,而决定再审田成有副院长所声称的“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
是的,再审的结果会是什么,我们普通民众无从得知。
但是,据中国网等媒体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理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云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三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时指出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于此处,我们谁也没有看到田成有副院长早先所言的"少杀"、"慎杀" 、“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等貌似正义凛然的论调。
噢,对了,笔者于此再善意地提醒一下云南省高级人员法院的有关审判人员,以及其身后的某股“劲风”,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舆论监督,中央领导也多次提出要搞好和加强舆论监督,而民众之言论,恰恰是落实国家和中央领导的这一指令的具体体现。
那么民众之言论,即有关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的社会舆论现在是什么样子呢?——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某网站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好了,想怎么重审,即使最终将李昌奎无罪释放,那也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事情,作为普通个体我们谁也无权去干涉司法,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守法公民,笔者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赛家鑫”案——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秉公执法,而不要忽悠民众。(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