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每经网北京6月2日电(文章作者为每经记者黎光寿),,电文内容可见“重整申请“格式不对”被驳回,法院宣告永中科技破产”一文。
该文中引用无锡永中软件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已经做出公司破产的裁定,他们将遵守法院的裁定,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属于全体永中员工",云云。对于“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属于全体永中员工”的论断,我认为,这是应该仔细商榷的。
该文引用了曹参的观点:曹参认为,“无锡永中科技创业十年形成的成果主要是以永中Office为核心的办公软件,国家有偿和无偿的投资超过1亿元,公司在研发上的投资也超过1.52亿元”。在此,我们追问一句:围绕永中Office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谁?具体来说,是属于全体永中员工,还是属于永中科技法人实体?这是一个基本是非问题,必须说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由此可见,围绕永中Office的新增知识产权依法应当属于永中科技法人实体(因其对永中Office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永中科技的全体员工。至于作为永中科技CEO的曹参,有责任对永中科技全体相关员工进行奖励,而奖励应该采取何种具体形式,那是永中科技董事会应该确定的事宜,曹参一人说了不能算数。
应该认为,无锡永中软件的相关负责人在此关键时刻抛出什么“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属于全体永中员工“的谬论,有悖法理,无非是想借此混淆视听,蛊惑人心,试图转移公众视线,以便自己得以蒙混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