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建设政府必须承担主导责任


  近日,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中是否尽到相应社会责任的问题,引发媒体的关注。据住建部近日发布的一份房企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0年间,在房地产企业百强中,有七成并未参与保障房建设,此外,企业不重视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情况依然普遍。(据《新京报》、《证券日报》等)

我国房地产市场建设近年步入矛盾多发期,主要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价格持续高温难降,而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多层次房地产市场体系失衡,作为多层次房地产市场“重要一极”的保障房建设严重缺位,是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之一。

保障房建设中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否缺失?由价格飚升推动的房地产行业暴利的存在,使得开发商被贴上“冷血动物”的标签而饱受到公众的“道德指责”。对于房地产市场种种失范现象中一些无良开发商的推波助澜、混水摸鱼,我们无需为其开脱与辩护,但对于此次保障房建设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客观地说,这一次的指责也许令开发商觉得有些无辜。

一个关键的理解是:保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而不应是开发商。由此应该说,保障房建设滞后以及存在许多问题,如果将板子只打在开发商屁股上,不能不说是打错了地方。

我们的理解,对于保障房建设而言,政府的责任应该体现在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一是制定符合各地供给客观条件的开发计划。计划的制定是政府宏观调控规划、规范与引导的最直接体现,毕竟有计划才有目标;同时,政府的计划必须切实可行,毕竟,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的资源条件是有限制的,要求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定时期内的产出也是有上限的。保障房建设滞后,政府急于“补课”,其焦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计划一定需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经过努力是可以完成的,在切实可行的计划之下,方能找到切实可行的政策与办法。

其二,切实可行的计划执行需要强而有力。计划一旦制定下达即应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执行需要有强有力的经济、法律、行政的等各种手段进行保障、落实,方不会流于一纸空文。而保障房建设事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全局,其计划也是一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的政治任务,更必须具有严肃性。

其三,保障房建设中必须自始自终地发挥政府主导的责任。保障房建设“政府补课”,需要在短时期内集中大量社会资源,需要全方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建设,这一行动无可厚非,但是在全社会动员过程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责任,并且这一责任必须自始至终,不能弱化。这一主导责任依次体现在:1、主导投资的责任。保障房属于承担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准公共物品”,其直接的投资人与主体责任属于政府,政府主导投资责无旁贷;2、统筹与协调责任,包括对社会资源的调配、保障房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矛盾与利益调节、开发商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矛盾与利益调节等等;3、政策支持与配合的责任,准公共物品的保障房建设债任主体既是政府,意味着其他责任主体的作用是从属性的,政府对其所承担义务的行为需要给予一定的激励,比如一定的税费减免、劳动就业支持等激励等;4、由第3项责任引发,政府的引导与调控必须遵守市场规律。开发商与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企业的性质决定其追求合理利润的天性必须给予适应的关切,既便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政府引导也需要按市场规律办事。5、在分配环节,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政府主导必须牢牢把握分配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目标。作为“稀缺资源”的保障房本来就是为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平而建,如果在分配中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继续出现媒体所披露出来的一些地方出现的经适房被利益相关者侵占作为家庭资产而成为获取暴利工具的问题,保障房的既定功能就不可能得以有效发挥。

当然,也应该指出,我们强调政府的上述主导责任,并不是否认房地产企业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房地产市场问题的症结之一是市场供需失衡而使得该行业出现“供给瓶颈”,理论上来说,任何行业的“瓶颈期”都是生产者的重大机遇,短时期、大批量的保障房建设所必需依靠的市场主体首先应该是既有的房地产企业,这正是开发商面临的重要机遇。只是其“参与”方式需要是市场化的,无论是政府购买、开发商承建方式,还是以产权融入方式参与,其按照市场化规律获取一定的利润是必须的,从这一角度来说,让开发商结束冷眼旁观而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推动者,仍需是政府,这就又回到政府的政策设计与调控措施需要合乎市场规律这一问题上来。总之是,保障建设中政府不能缺位,必须勇于担当起应负的责任,而有了“勇于担当”的前提,其在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利益协调以及分配各个环节能否做到顺乎潮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也就成了“技术性”的问题了;关于这一问题,我们简要的建议是决策者开启民智,广纳群声,让集体意见与建议理性、充分地上达,对合理的建言遵重与采纳,才是保障房建设快速、稳步、健康推进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