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史上最严”抗菌药管理办法将出台——只是一只纸老虎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品种将被大幅限制: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将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对开具不合理抗菌药物的医生,将加大教育培训和处理力度;对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其第一责任人要接受诫勉谈话,要求改进。并将对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的相关情况进行飞行检查,且与医院等级评审挂钩。

   《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已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使用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制剂和处方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组织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二条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非法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医院药学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本办法关于限制抗菌药物品种、规格的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从以上解读和条款可以看出,要真正解决抗菌药物问题,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把关药品审批程序、购进使用情况的监督;物价管理部门对药品价格合理控制;农业部对饲料业、饲养业使用抗菌药的控制与管理;医保部门对药物报销范围进行规范等。目前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使用基本上是游离药品管理法之外,药监管不了,卫生不管,滥用药现象非常严重。为什么药品经营需要许可,而药品使用无需许可?经营需GSP,使用不需GUP?号称“史上最严”抗菌药管理办法将出台——只是一只纸老虎而已,因为之前有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为证。谁家会父惩罚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