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永中“小毛头”上第五课


     永中“小毛头”很幸运,有十几位是永中集成Office的相关专利权人,为此,心中总是乐呵呵的。但是,大难就要来临,不能高兴得太早了。何故?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所谓技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但是,“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永中科技公司的实际管理规定,专利申请人是永中科技公司本身,永中“小毛头”虽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是,专利权事申请单位(永中科技)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最后这四个字“从其约定”,使得某些有重大贡献的永中”小毛头“最终成为相关专利权人,此乃幸事也。

         613日,永中软件发表一则“关于某公司捏造事实中伤永中Office的严正声明”,该说明说:”5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裁定书,宣布永中科技公司破产,永中科技破产后续步骤正依法执行。“简而言之,永中科技的技术专利权就要“公开竞价拍卖”,由于永中科技已经破产,其所有技术专利均要进行“公竞价拍卖”(清算抵债),此时,“从其约定”的规则就不再灵验了,你名下的专利权也要被公司当局收回去进行“拍卖”。

       这时,工信部与科技部就要出面了,因为,他们对永中科技相关物质条件提供了巨额资金长期支持,在其中产生的技术专利当然与国家资金有关。这些技术专利不能随随便便地卖给任何人(比如,卖给洋鬼子),道理自不待言。

          近日,我去工信部与科技部上访就与此事有关。永中科技破产算是永中“小毛头”倒霉,没有办法。可是,永中软件的头头们不能得意忘形,高兴得太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