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引咎辞职不宜“泛滥化”于中华大地


文/罗竖一

  常言道:某人难辞其咎。意即某人难以推脱其过失或者罪责。就现实而言,的确如此。引咎辞职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多年来一直被无数的国人高歌,且为和谐社会之构建助力不少。

  但笔者认为,最近几年来引咎辞职呈现“泛滥化”趋势,而就长远和社会整体来说,不宜如此。

  诚然,中国社会现在十分需要“引咎辞职”,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之第四章专门谈及引咎辞职。

  可是,引咎辞职一定就是灵丹妙药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把视野拉到一个鲜活的事例中。

  2011年6月13日《京华时报》消息,6月10日起,河南省开展涉爆危险物品集中清查收缴行动。目前,从河南省公安厅到基层派出所,所有的公安机关都参与到这项行动中。据悉,该行动将一直持续到本月底。 河南省公安厅规定:凡辖区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引发重大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派出所长引咎辞职。连续发生爆炸案件、事故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谁都不可否认,河南省公安厅此举动机非常好,是想尽可能地强化有关领导的责任意识,而促使其将工作做得更好。

  但是,此类引咎辞职,事实上行得通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就算行通,可效果一定就好吗?

  假定郑州市中原区发生了一起私藏爆炸物品引发的重大爆炸事故,那么按照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中原区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以及相应的派出所长都得引咎辞职。

  然而,中原区的现有警力,能够保证其辖区内不留任何的死角吗?另外,警方能轻易进入更有条件私藏爆炸物的一些高官和颇有背景的富商家里吗?

  是的,警察职责所在,理当不留死角,应该不给任何人开绿灯,但警察敢进入区委书记家吗?能继续进入区长秘书“特意关照”过的某个富商家里吗?

  既然客观上存在一些警方难以抗拒的力量,也必然存在一些死角,那么在此前提下,让有关公安领导引咎辞职,其事实上就是对“一线干事者”的一种不负责。当然,可以不让有关领导引咎辞职,然又是对民众和相关规定的一种不负责。

  再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四章引咎辞职之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意即没有排除“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治安部门主管领导、派出所长”之外的领导,但现在河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却在事实上为该引咎辞职的另外一部分领导人开了绿灯。如此,被列入准引咎辞职行列者,其内心能平衡吗?工作能干得有多好呢?而那些被绿灯照耀着的“高官”是不是在偷着乐呢? 换言之,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复杂的环境,警察履行其职责的危险性和压力愈来愈大。在此前提下,按照官位的不同,即并非一视同仁地予以引咎辞职,事实上会严重地挫伤一线公安领导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其实,最近几年在中国其它一些领域也出现了这种引咎辞职泛滥化的趋势,然国人普遍重视不够。譬如就像改革30年余来,全国上上下下几乎都一心扑在了钱身上,差不多都不怎么去考虑别的方面了,甚至索性成为钱奴,而很多很多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下去会出大问题,但结果我们的社会变成什么样子了呢?——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品尝。同样,如果我们也像迷恋“钱泛滥”地一样地任“引咎辞职”泛滥化,那么最终也会品尝自酿的苦酒。

  故此,笔者认为引咎辞职不宜“泛滥化”于中华大地,而需要因地制宜地推行引咎辞职,切莫搞一刀切式的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