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和支付宝股权转移


协议控制和支付宝股权转移

 

 

最近关于支付宝股权转移一事闹得沸沸扬扬,马云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一再强调:在中国做生意一定要遵守中国法律,这看上去是一个很官方的说辞,与此对应的,是国内很多媒体报道的关于原支付宝股东之一的软银孙正义,建议支付宝采用协议控制的方式,绕开相关监管,同时保留外资对支付宝的控制权,据称这个建议被马云一口拒绝了,另外还有媒体猜测,就算是支付宝股权完全转移到一家完全内资的公司,软银和雅虎也可能通过协议控制模式拥有实际的权益。

 

我们需要首先理解什么是协议控制。

 

所谓协议控制,来源于新浪的境外上市模式,原本普通的模式是这样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于是“协议控制”模式出台,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们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包括出版教育等类别的企业,大都采用了这种协议控制的模式。

 

然而,这种模式对支付宝适用吗?

 

支付宝股权转移,主要原因是为了拿到《支付业务许可证》,根据10年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换言之,在另行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外商投资的支付机构,是无法拿到许可证的。而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支付相关业务,因此支付宝必须要成为一家内资企业。这是拿到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关于这一点,雅虎杨致远就说过,“以软银和雅虎为代表的阿里巴巴股东都已经认识到必须让支付宝取得牌照。并且,只有当支付宝转为中国公民所有时,公司才能继续产生价值。”

 

那么软银所说的协议控制,可以用在支付宝身上吗?按照协议控制的做法,就需要由注册在开曼的原控股支付宝的阿里巴巴,在国内成立一家独立的外商投资公司,但是这个公司依然不能拿到许可证,也就是说,还是要走目前这一步,将股权完全转移到一家内资公司,由这家内资公司去做支付宝的所有业务,拿到许可证;这一步倒是很容易实现。

 

但是下一步呢?应该是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这一步几乎完全没有可能。

 

这是因为支付宝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非一般的互联网服务,国家对金融业务的控制远比互联网严格得多,金融是一个国家的命脉。

 

电子商务专家赵廷超此前曾表示,国家对于金融监管和安全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方式,我们向国外企业的开放应该是有“门”的开放,如果涉及国家金融安全、信息泄露方面的话,应该随时可以“关上门”。

 

在目前国家已经明确显示暂时不允许外资进入支付领域的时候,用协议控制这种很容易被查出的模式被外资实际控制,就相当于将支付宝的前途儿戏化了。对支付宝这样在线支付龙头企业,央行哪可能不细查不彻查,哪可能允许外资控股?何况就算是央行一时不查,只要随时被查出外资控制,支付宝恐怕就会立刻死掉。

 

这就意味着,如果冒险采用协议控制的模式去操作支付宝,那就得随时准备着被国家关门的危险,这对于支付宝以及支付宝的股东们,都是不可接受的。

 

说得更清楚一点,以前的协议控制,仅仅是用于获得国内ICP证的一个手段,这个ICP证只是互联网企业的准入证,而软银想用协议控制达到的,却是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这个许可证远比ICP证要审核严格监管严格得多,软银说的协议控制根本就不是以往说的协议控制,这是两回事情。

 

何况,曾有媒体报道指出,央行是以口头传达的方式严令申请牌照的企业必须百分百真实内资,不允许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来进行所谓“技术性操作”。

 

因此,所谓的协议控制对支付宝是完全不适用的,没有任何探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