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省工信委丢失国家干部董洪档案的
投 诉 书
投 诉 人:董洪,男,民盟作家,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4号501室,联系电话:13893319029。
被投诉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住所: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职务:主任;联系电话:4609275、4609277。
请求事项:
1、被投诉人承担“重新建档”的责任。
2、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 由:故意丢失国家干部档案。
事实理由:2011年3月18日,甘肃省工信委在给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关于董洪投诉的答复》一函中说“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其又没在《西北农工商报》社上过班,故无法认定其是《西北农工商报》社的工作人员。”该函内容不敢公开,直到2011年5月19日投诉人才从甘肃省直属机关作风投诉中心获知,投诉人认为这是故意毁坏丢失国家干部人事档案、拒不依法行政的自我招供,理由如下:
一、1993年武威地委组织部[武地组字055号]《干部介绍信》上“档案材料”一栏填写“随后寄”,“工资转移证”一栏填写“自带”,这清楚的表明申诉人的人事档案是由武威地委组织部直接寄往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的。保管档案是“党管干部”的具体体现,如果造成国家干部人事档案的毁坏丢失,原甘肃省乡镇局人事处有关人员是否要承担“毁坏丢失”的责任?
二、2005年6月24日,为了联系调动方便,甘肃省乡企局人事教育处为申诉人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红头《证明》:“兹有董红同志,现名董洪,原系武威地区文联干部,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副处级),后来该报政策性停办。因他擅长文学创作和学术研究,并且成绩显著,故要求重返文联系统工作。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甘肃省人事厅同意其调动至合适的文化单位发挥专长。”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兰州中院和甘肃高院均认定投诉人是“原西北农工商报社副总编”。试问:既然投诉人“1993年11月调来我局担任《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现在“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的责任由谁来负呢?
三、2005年7月18日,根据甘肃省乡企局局长景江同志“我们的原则就是人人都要有口饭吃”的指示精神,时任局人事处处长李国保同志在一份《证明》上批示:“董洪同志系原报社遗留的问题,有我处负责健全其档案,本人联系单位调出。”2006年2月9日,继任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处长的葛生银同志在《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表格的“主管部门意见”栏目中签写道:“董洪同志为原单位西北农工商报副总编,属撤并后遗留问题,请予以办理。”随后加盖了甘肃省乡企局人事处的红色大印……争议双方在仲裁庭和三审法庭上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试问:既然现在“经查董洪个人档案不知何处”,你们当初又从何处“健全其档案”?这不是闭着眼睛说瞎话吗?
四、2003年12月,投诉人向代行仲裁职能的甘肃省人事厅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初,根据人事部1997年8月8日颁布的[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厅干部调配录用处的负责人就调阅了投诉人的国家干部人事档案,而后仲裁调解指出,根据我国调动遵循的政策,干部实行机构同性质、经费渠道同类型单位之间调动原则,《西北农工商报》这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就没有调入“吃财政”干部的资格,所以投诉人的调动无效。既然人事部门都知道投诉人的国家干部档案在何处,甘肃省工信委为何假装不知?
由于投诉人的人事纠纷长达18年,行政、调解、信访、仲裁、法院又对该案混战未果,网络舆论负面影响甚大,所以变成了中央政法委交付甘肃省政法委办理的重点进京上访案件之一。2010年初,甘肃省政法委杨景海副书记牵头成立专门小组,该案被作为全省重大社会矛盾“积案化解年”活动首批急需解决的案件督办,但至今没有结论。
投诉人目前在李铁映担任“总顾问”、陆浩、苏荣同志担任“总策划”的“《雪域天骄》电视连续剧筹备组”担任编剧兼制片人,该剧被列为“华夏文化纽带工程”和甘肃省文化产业的重点项目。投诉人现为甘肃省文学院首届签约作家、甘肃华夏文化研究会代理会长、王洛宾歌颂的卓玛故乡——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青海湖乡同宝村名誉村长。2010年12月28日甘肃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才工作会议,规定要努力克服人才工作中的“行政化”和“官本位”倾向,严肃查处压制人才、打击人才的行为。
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根据1997年9月29日通过的《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投诉人特此恳请正义的领导同志为民做主!
此 致
甘肃省档案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投诉人: 董 洪
20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