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二)


  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基本方式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用地等,此外,还有“招拍挂”等市场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受让等二级市场取得方式。2004年至2005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大多数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会涉及到上述两种以上的方式,如华电国际使用的161幅土地中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有93幅,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有53幅,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有15幅。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制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导性原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改制企业,由土地使用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企业签订出让合同。采用这种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便于公司灵活地进行处置。但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要面临沉重的资金负担,对于一些赢利能力好、现金压力小、用地面积小的企业或改变用途、被拍卖等规定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多采用。许多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如兔宝宝、凤竹纺织、盾安环境、天奇股份、七匹狼等采取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要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关于出让金的数额,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2003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参照改制当时地政府出台的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及最低下浮限度,根据地段、级别判断出让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改制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更优惠的政策,一般按评估值的5%-30%计收。如河南省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要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 的出让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锡政发[ 1998 ] 169 号文) 规定列入该市50 家重点企业集团的,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后,土地出让金除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上缴15 %外, 其余市政府所得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或确认地价的5-10%缴纳”。另外,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但如果出让金明显低于标准,应有合理的解释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保证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由于在出让金缴纳方面的优惠,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些限制,如改制企业如果转让该幅土地,须补缴剩余部分的出让金等,要注意这些限制条件。

  【案例1】

  青松化建在其招股书中载“根据兵团土地管理局兵土管发【2000】54号《关于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公司按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扣除已上交土地业务费)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山鹰纸业在其招股书中载“依据马鞍山市土人民政府马政秘【2000】58号文的规定,该块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值15%计缴”。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期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但一般来说,这条法律规定只有在极少数地方被严格执行,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时相对灵活,一般仅规定企业在某一时间内(一般是一两年内甚至更长,视出让金数额及企业情况而定)缴纳。如安庆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4〕21号)规定:“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支付,待上市后1个月内缴清”;吉林市政府2003年发的《吉林高新区关于推进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企业改制若干意见》规定“吉林高新区区内采取改征地为占地的企业拟进行改制上市的,可在上市发行前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差价款。企业全额支付占地补偿费后,高新区管委会以出让方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待企业发行上市后,向管委会缴纳土地出让金差价款”;湛江市政府2005年1月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规定:“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等有关证照时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在实施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缓至上市后一个月内缴清”。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故按规定在未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尽管地方政府有变通的做法,企业还是应在向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前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案例2】

  洪城水务招股书载青云水厂、朝阳水厂、下正街水厂的土地使用权为集团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部分土地面积为90799.48 平方米,总地价为3413.09 万元,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0%缴纳,为1023.93 万元,其中上交省财政厅20%为204.79 万元,集团公司目前已缴纳了省财政40.96 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的金额按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1023.93 万×0.8=819.14 万元)市政府同意缓交。长堎水厂的土地使用权为集团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部分土地面积21934.43 平方米,总地价427.99 万元,土地出让金为171.19 万元,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缓交。

  (3)土地上设定的他项权利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利的饱满状态仅次于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出租、抵押,因此,还应当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了解该幅土地使用权上是否已设定了租赁、抵押等他项权利,特别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否会影响到企业对土地的正常使用。

  (4)出让土地的用途与期限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因此,要关注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企业改变用途,可能会面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另外,我国土地使用权实行有期限出让制度,因此,还要关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