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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的房子归谁
张娜和李帅在一次旅行中偶遇,两人一见钟情,在交往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房贷由工资偏高的李帅来付,张娜则日常的生活开销,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由于两人系闪婚,婚后发生了许多矛盾,一气之下就办了离婚,离婚时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房子归女方所有,离婚两年内房贷仍由男方支付,女方不支付男方的生活费用。离婚一年半,两人觉得彼此牵挂难以割舍,于是决定复婚,复婚后仍然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复婚后双方又发生了新的矛盾,觉得对方真的不适合自己,决定再次离婚,而这次男方却坚持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不然女方就要退还他父母的首付款及他所交的房贷。张娜认为房子在他们第一次离婚时就归自己所有,于是找到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孙随勤律师进行咨询。
张娜:孙律师你好,我想请问,在我第二次离婚后房子是我个人的吗?有哪些依据呢?
孙律师:张女士你好,房子当然是你的。在你们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此已有约定,第一次离婚后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在你们复婚后你们并没有对房子的归属作重新约定,所有房子属于你的婚前财产,在第二次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娜:那我们第一次结婚买房时是双方父母出资付的首付,他父母的那部分我需要还吗?
孙律师:父母出资给儿女买房,如果没有约定是借款则视为赠与,在第一次离婚时没有主张即视为放弃,现在该房产已经是你的个人财产,与他无关。
张娜:那孙律师我需要把他所付的房贷还给他吗?
孙律师:这个问题要作两个问题来回答,第一是你们第一次婚姻期间的房贷,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你自然不用还他房贷;第二是你们两次婚姻中间的这段时间李帅所付的房贷,也是你们第一次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离婚后他再付两年房贷中的一部分,当然也无需偿还。
张娜:谢谢孙律师,幸好在我们复婚前我就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不然更麻烦。
孙律师:即使办理过户手续是不要的,虽然你们早有约定,为了减少麻烦,有些事情还是早作打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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