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几十年,企业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法治经济,众多的民营企业也经历了一个宽松到相对严格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的主要中心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考核业绩主要侧重于一些主要的经济指标,所以对于一些违法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甚至鼓励的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的分化显得相当的明显,导致社会矛盾的计划,社会的焦点集中在那些大款身上,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人的监管自然加强,所以当时出现了很多清算以往违法行为的问题,也出现了一个时髦的名词“原罪”。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
具体到民营企业家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符合道德水准,严格符合现行的法律并但不符合基本的道德标准(假定道德水准是高于现行法律)、不符合现行的法律但是并不会受到惩处。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具有强烈的社会背景,和当时的特殊环境相联系,很多民营企业家的很多行为不符合法律,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得到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于以往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必然的,但是国家处于多种考虑,对于此前的“原罪”做了一个妥协性的让步。可以肯定在将来的很长时间,以“原罪”为借口豁免一些企业家的罪行成为一个很好的理由,但是空间越来越小,违法的成本越来越大。
社会的发展是连续的,法治化的增强也是连续的,现在的某些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在当前的环境下可能没有追究,按照将来的要求,可能也是某种“原罪”。如果企业避免这种历史性的“罪行”,就需要按照更远、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身,最起码的要求是符合现在的法律。同时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对民营企业家的道德水准的要求也提高了,所以民营企业家想根治“原罪”,其行为不仅仅要不违背当前的法律,更要符合更高的道德水准。
社会在发展,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在加强,违法的成本在增加,或者说这种天然的环境在变化,民营企业家需要回归到法治化的层面理解企业的行为,自觉的修正习惯性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这种自发的行为,严格的自律,依靠的不仅仅是当前的法律规范,或者基本的道德约束,而是“宗教般的信仰”,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