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故意传播性病”应用“立法”取代“规定”
文/孙玉良
凤凰网新闻今天显示:《卫生部拟规定:不得故意传播性病》。该条新闻来自“中国新闻网”,打开“中国新闻网”,果然有长篇文章做详细阐述,标题为“卫生部修订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拟规定不得故意传播”。
我就纳闷了,这样的小儿科问题还需要卫生部大动肝火征求社会意见吗?难道在这以前,国家允许故意传播性病吗?一般的老百姓,对中国的法律并不精通,一般凭直觉认定事实的是非曲直,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的理儿。在看到卫生部这条“拟”规定之前,我以为国家早有法律规定“不得故意传播性病”了,原来没有。
从这条“拟”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不只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也很严重,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果然任重而道远。故意传播性病,一定程度上犯的是“故意伤害罪”,比方艾滋病,故意传播它不是犯罪吗?明知自己有病,却由于种种原因将此病故意转嫁他人,危害他人健康,应是犯罪行为,用立法解决,而不仅仅是卫生部用一纸规定可以处理的事。
中国的事,关健是犯了错如何处理的问题。比如卫生部的这条“拟规定”,不得故意传播性病,这是每一个有生活常识的人都同意的事,根本不用卫生部大动肝火讨论。我就不信,有哪一个蹦出来,搞一个“允许故意传播性病”的声明。应该规定的是,犯了故意传播性病的错(或罪),如何处理他。
“如何处理”是最大的问题,但卫生部并没有执法权限啊,就是有人故意传播性病了,你卫生部能调动公、检、法处理“肇事者”吗?显然不能。所以,孙玉良认为,全国人大应将卫生部的这一建议,用立法的方式解决。国家其他行政部门,也应针对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向全国人大提合理化“法律建议”,将社会管理由行政管理向司法管理转变,由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准如何如何,犯了也没有良策”向法律部门的“不准如何如何,犯了就要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转变,引导中国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治社会,就是一个条条款款都有法律规定而大家都自觉认可这些规定的社会。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轨迹“人治”比较长的原因,中国的行政机关常常不自觉地“越俎代庖”。比方原先闹计划生育时,乡里组织人马到村里“抓人”做工作;如方乡里非公安人员去村里“抓赌”,都是某级行政领导越权干的事。领导带头违规办事,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当官威超过法威时,人们厌恶的“人治社会”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