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处理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城市垃圾的处理在当今社会已成为影响城市发展和群众生活的主要问题之一,在采用各种方法处理垃圾时都会产生法律问题,取其利,避其害应当是首选原则。

关健词: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人口越来越多,城市每天产生的垃圾起来越多,以北京市为例,每天产生1.8万吨垃圾,全年产生657万吨。这些垃圾包括生活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由于排出量大,成分复杂多样,给处理和利用带来困难,如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就会污染人类生存环境,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已达70亿吨,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有的垃圾场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同时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为有效处理城市垃圾,目前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填埋、焚烧和再利用,从而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再资源化的目的。从当前的情况看,消除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已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垃圾处理就是要把垃圾迅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后加以合理的利用的行为。在垃圾处理过程中会遇到下列法律问题。

一、垃圾收集中常见法律问题

垃圾收集是垃圾处理的第一个环节,与每一个人都有直接的关系。根据现行法规及规章,每个产生垃圾的主体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在收集垃圾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是,一是产生垃圾的主体不遵守规定,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是不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从而造成垃圾处理难度增加。三是有的主体直接将餐厨垃圾偷排或偷放入河道,路旁,排污井等,产生二次污染。四是没有取得垃圾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与收集工作,其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将收集的垃圾运至指定的垃圾场,而是随意倾倒、到处倾倒,而且经常是借黑夜掩护从甲地运至乙到倾倒,形成需要对垃圾进行二次收集的问题。对上述问题就教育公民和单位要有责任意识,认真遵守规定,从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角度,对自己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二、垃圾运输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从目前运输情况看,城市垃圾并不能一次性运输至垃圾处理场所,而是要经过中转站,许多垃圾在中转站根据运输的需要进行处理,从而产生二次运输问题。在运输中常见法律问题主要是:一是运输中的遗撒,由于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导致遗撒;二是运输中沿途丢弃,垃圾运至垃圾场时运输车辆上的垃圾所剩无几;三是任意倾倒、抛撒垃圾;四是不按照规定地点堆放垃圾。所以这些行为都是由于运输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的,使环境被二次污染。对上述问题就按照规定对运输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促其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垃圾填埋场(焚烧场)规划、选址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垃圾填埋场(焚烧场)是消纳垃圾的重要场所,其选址不仅关系到自然环境的影响,如垃圾渗漏液对地下水的影响,挥发气体对大气和植物的影响,漂浮物对空气和植物的影响等。还关系到附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问题。在选址时除考虑上述因素外,不要考虑附近人民群众数量、地质、有无水源、风向及重要设施等。如果前期调查不全,考虑不周,就会遭到当到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如北京市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就是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建而夭折。这一事件的显示的法律问题是:政府没有认真落实规划法及办法。选址比较随意,缺少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机制,缺少对客观环境和人文资料的全面把握。如规划没有经过认真论证,根据领导拍脑袋作出的决定选址,违背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生态和环境。二是选址不当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四、对已有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常见法律问题

我国过去对垃圾是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起步也很晚,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垃圾处理。在此之前垃圾都是露天堆放。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委员会资料介绍,1990年前,中国城市垃圾处理率还不足2%。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城市垃圾处理才有了不断提高。截止1999年,共有垃圾处理厂(场)696个,其中包括不到200个的无害化处理厂,垃圾处理率63.4%,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0.3%。到2005年为止,中国城市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有700多个,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2%。

对于过去采用填埋且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场占有相当大的数量,由于其渗漏液对地下水的污染,已使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喝水需要到很远的地方去取,垃圾产生的挥发气体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仅生活在垃圾场周边的群众不满意,也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进行治理。在治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治理工程的扰民、民扰、治理过程中对环境的可能产生的再次破坏等问题。截止目前,垃圾治理中采用的方式主要有总承包、技术服务、BOT等形式。

五、垃圾焚烧中常见法律问题

垃圾焚烧是一种较古老的传统的处理垃圾的方法,是现代各国相继建造焚烧炉,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减轻对大气的污染。但近年来,垃圾焚烧法在国内外已开始进入萎缩期。目前有超过15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对焚烧垃圾的部分禁令。

垃圾焚烧法的优点是占地面积小,效率高,曾一度被视为一种“减量快”的好方法,吸引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大力发展。在日本一哄而起地建起了6000多座垃圾焚烧炉,占据世界垃圾焚烧炉数量的首位。

  然而,经过上百年的实践后,垃圾焚烧法却一直未能被广大民众接受,其弊病突出表现在其潜伏性污染更重、耗资昂贵、操作复杂和浪费资源等方面。其法律问题也表现在焚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潜伏污染和直接对群众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上。尽管其污染防治技术在日益改进,但至今尚不成熟,还不能经受住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据多种文献报道,每吨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大约5000立方米废气,还会留下原有体积一半左右的灰渣。垃圾焚烧后只是把部分污染物由固态转化成气态,其重量和总体积不仅未缩小,还会增加。焚烧炉尾气中排放的上百种主要污染物,组成极其复杂,其中含有许多温室气体和有毒物。当今最好的焚烧设备,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也会释放出数十种有害物质,仅通过过滤、水洗和吸附法很难全部净化。尤其是二恶英类污染物,属于公认的一级致癌物,即使很微量也能在体内长期蓄积,它对人体的作用至今无法规定出作用值。焚烧灰烬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更多、更难处理。然而,焚烧给人们造成的假象就在于所转换成的废气被排放到高空大气中远离而去。许多人并不知道大气层中的污染物能通过对流层底部(厚度仅1~2公里)回旋到各个地区,最集中污染的是一两百米厚的对流底层大气,大部分有毒有机物和重金属迟早还会回到你的身边来。

综上所述,各种垃圾处理方法均有利弊两方面的影响,在选择时应采用更做的原则,以保证环境免受二次污染,和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新的影响。